执法练兵 以案说法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通报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一、济宁市兖州区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济宁市兖州区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监测人员对氢化尾气排放口(DA001)、氧化尾气排放口(DA002)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经监测其氢化尾气排放口(DA001)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浓度为308.3mg/m3,超出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规定的标准》(DB37/ 2801.7—2019)规定的限值(60 mg/m3)4.1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关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以及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拾壹万柒仟肆佰玖拾玖元。
二、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叠氮化钠车间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了取样监测,经监测该排气筒外排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平均浓度为1224 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规定的60 mg/m3排放限值,超标19.4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肆佰玖拾玖元整。
三、山东某人造石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公司以二氧化硅为原料,添加不饱和树脂,在一定条件下生产石英石。其使用的不饱和树脂无组织挥发浓度高,超过手持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10000mg/m³的量程,其配套的水喷淋+活性炭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效率低,经监测,废气排放口(DA002)外排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进气口为631mg/m³、出口为613mg/m³,废气去除率为2.9%, 出口浓度超标9.22倍。
企业废气去除率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忽视该问题,废气收集不彻底,容易造成废气超标排放,该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废气收集不彻底、超标排污案件。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四、山东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一起企业不重视环保管理、废气超标率高、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淡漠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对山东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咪唑酮、增稠剂生产车间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了取样监测。经监测,咪唑酮、增稠剂生产车间排气筒外排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平均浓度分别为4180mg/m3 、331mg/m3 ,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规定的60mg/m3的排放限值,分别超标68.6倍、4.5倍。
该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拾肆万元整。
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大气污染物超标的首要因子,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控制夏季臭氧污染,VOCs减排是关建。另外,部分VOCs属于有毒有害物质,VOCs减排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强化VOCs综合治理是优化空气质量、帮助企业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循环、安全生产的有力手段,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好法律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