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全解:坏账准备、损失及收回的全套账务税务处理

原创 于小强 草木财税 2021-02-21

收录于话题

#企业所得税21

#账务处理31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1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销售总价款(含增值税)100万元。上述货物已经发出并经A公司验收确认合格,货款尚未收回。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万

一、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相关部门评估,对于上述债权,估计10%(即10万元)无法收回。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资产)减值损失 10万

  贷:坏账准备 10万

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当纳税调整增加,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期实际发生损失,税法允许依法、据实税前扣除;届时可以冲抵此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建议搜索参考“草木财税”公众号往期系列文章。

二、确认坏账损失

2021年1月31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支付货款88万元。并经审查认定,剩余12万元无法收回。(注:经公司相关部门认定,新增2万元无法收回款项,乃是基于A公司财务状况于2021年1月份进一步恶化所致。)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8万

       坏账准备 10万

       营业外支出 2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万

三、收回部分损失款项

2021年7月31日,A公司经业务重整,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为了重建信用,向甲公司支付款项5万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万

  贷:营业外支出 2万

         坏账准备 3万

注:有的分录先转回到应收账款,再从应收账款回收款项,其实就是“应收账款”一借一贷,结果都一样的。

四、2021年底转回“坏账准备”余额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3万

  贷:信用(资产)减值损失 3万

关于2021年度税务处理,需要重点分析一下;其中包括三部分:

(一)1月确认损失的12万元中,有10万元在会计上已经于2020年确认,因此会计不会再次形成损益减少;但税法上2020年未认可(纳税调增了),所以此时需要纳税调减,冲减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1月确认12万元中,有2万元当年确认营业外支出,当年7月又收回;则与损益并无影响,而且也无税法、会计差异。延续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不必另行调整。

(三)7月收回5万元,除上述2万元,另有3万元乃是计提坏账再收回。这一笔要特别注意。由于之前计提坏账10万元业务,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已经影响了会计、税法损益(税法年度计税,是说1月发生这项业务)。因此,7月这笔业务,对于会计、税法皆为新增业务,且二者不再存在差异。总之,对于此笔3万元,延续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也不必另行调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