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排除限制竞争授予的特许经营许可,可以撤销

为了排除限制竞争授予的特许经营许可是可以被撤销的。董国女律师解读:关于产权保护案例的系列案例,其中有关于特许经营许可领域的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想跟大家一起探讨下。

在特许经营许可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例,该案是广东某公共汽车运输公司诉当地市行政主体排除限制竞争案。根据相关部门所公布的案例情况简略地叙述一下案情的基本情况,为解决公共交通相对落后的状况,当地主管部门2015年的7月通过工作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与某交通股份公司合作经营公共交通事业,根据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的规定,像这种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是属于公益事业,属于特许经营许可的范围。

市主管部门是决定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交通事业的运营,并且形成了会议纪要将公共交通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许可其项目公司即该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内容,市交通管理部门向该运输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该公司办理相关公交车的报废手续,并停止延用。因为在此之前是该公共汽车运输公司进行过相关的公交车的营运,同时收回了该公司的经营权指标。

随后,在2015年的8月一天,时间晚于会议纪要的时间,也晚于收回该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的经营权的时间,相关部门发布了招投标公告,结果投标者只有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市国有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公告,同意将该特许经营项目具体由交通股份公司负责实施。

在这个过程之中原公共汽车运输公司因为被收回了公交的运营权,因此诉至到法院,要求撤销市行政主体对于投标者(也就是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在一审市中级法院进行了裁判,二审上诉到省高院。

二审认为,市主管部门发布招投标公告之后,已经事先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市辖区内的公共交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了某投资股份公司经营。时间就是说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其实已经事先进行了这种特许经营权的许可,而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作出决定,交通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也作出了收回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相关公交运营指标的这种通知,所以这个会议纪要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对外的法律效力。

市行政主体提前指定特许经营者,违反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规范众多的特许经营领域的各种项目,比如特许经营的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相关责任等基础性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说涉及到特许经营的事项,可以在这里寻找一些法律的依据。

该办法里的规定应该用市场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它规定了在特许经营的授权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行政机关怎样去发布招标公告?具体的内容有哪些?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是怎样去进行等等都有一些具体的规范。

相关部门在进行特许经营的授予的过程之中,并非是没有限制和没有约束的,或者说不能想把特许经营给谁就给谁,不是这样的,它是有一些条件和程序的限制,相关的行政部门的职权要关在“笼子”里,这个“笼子”就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这个办法来约束相关的行使职权的过程,如果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没有按照规定程序以及职权的方式进行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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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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