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峻|诉讼文书写作指要-第6版
民商事案件律师诉讼文书写作指要
(第6版,2021年2月更新)
作者|高杉峻(北京法律学者,「高杉LEGAL」主编,微信号:gaoshanlawyer)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要求。
一、格式
格式是第一位的,文章若格式错乱,会极大地降低内容的可信度及信息传递效率。正文为小四(12号)、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则可以考虑适当调大字号);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彩色字体;全文(含标题)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文档必须插入页码,且页码应位于页面下方中央位置;默认常规页边距,不要调窄。另,打印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
二、案号和己方当事人标识
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既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也应当在开头即明确系代理何方当事人出具意见。
三、简称、代称与代词
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一般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如果需要强调诉讼地位,则应诉讼地位与名称连用,如“原告张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海淀法院)。
四、标题序号
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序号,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标题级数以两级为最佳,切勿使用第四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该标题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提炼,避免使用“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简单下结论的短句,以便利法官迅速浏览即能了解文书主要内容及在草拟裁判文书时概括引用。换而言之,一篇文书的所有第一级标题(少数复杂的案件可以是第一级和第二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五、行文
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律师文书不是法院文书,立场应当明确,切勿模仿使用“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等判决常用表述;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就事论事,不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尽量使用“第一、第二、第三……”,尽量不用“首先、其次、再次……”。
每段不宜过长(超过半页纸即属过长);较长段落如无所属的独立标题,则该段的第一句必须点明该段主旨。
诉状一般不超过三五页,代理词一般不超过10-15页。如果因案情特殊需要,代理词等文书长达二三十页以上,那么应该在该文书首部附以1-2页纸的摘要。
六、证据指示
行文中涉及重要证据材料时,应用括号注明该证据在证据册中的编号及页码,以便法官查阅,如“【房屋买卖合同见证据册第一册P20】”。案件决胜的证据材料,应当在证据册边缘贴窄便签条以提示法官查阅。
七、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引用
文书中所有的主张都应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的支撑;引用规范性文件名称时在书名号内写明全称;引用条文序号时一般用汉字小写;文书末尾的综上部分应引述支持己方主张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条文的序号。
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但不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表述。此点要求与论文规范、日常写作习惯均存在冲突,但是与法院判决的写作习惯一致,可以方便法官书写判决时引用。
如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较为生僻,特别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各类国家标准时,应当向法院单独提交该标准的全文打印版,并重点标注案件相关条款。
八、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需要做到准确、全面、切割三点:
(1)准确。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同时做到中文、事实和法律上的准确。要切实做到此点,需认真参考案件所涉法条的表述及同类案件判决主文中的表述。如诉请中使用“房产过户”即在法律上不准确,而应使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全面。诉讼请求应将当事人的生活诉求与经济诉求全面、无遗漏地转化为法律主张。如代理出租人为解约起诉承租人时,应在诉请“解除”的同时,至少一并请求“返还”及“腾空”。
(3)切割。诉讼请求内容较多时,凡在法律上具有区分意义的请求,均应分项书写,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尽量分项写出;诉请的表述应尽量做到直接纯粹,将事实定性和法律定性尽量从诉请中切割出去。如代理买方起诉违约卖方拟主张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20万元时,在诉请中就该主张只需表述为请求卖方支付40万元即可(前提是能过立案窗口),因为定金这一法律定性在后续诉讼中可能会有争议甚至有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法官有可能最终认定为预付款)。
2、上诉与再审。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一般不超出[原审判项/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针对原审各个判项进行具体表述时,按照先撤后改的顺序书写,最后写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有),另外对原审剩余的判项如无异议请求予以维持也必须进行表态。
九、再审文书的特殊问题
再审申请书和上诉状的最大不同,在于必须分清再审请求、再审事由与再审理由,而再审申请书的重点在于论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一项或多项事由是否成立。再审文书中,一般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因为难以确定该“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十、文书落款
代理词等代理人落款的文书,文末应有打印的姓名并在打印的姓名上方手签(使用黑色水笔)。另,代理词等页数较多的文书,最好加盖骑缝章。
十一、附件
代理词等文书可将相关法条、类案检索报告(裁判摘要及类案判决全文打印版)作为附件;此处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打印版为佳。
类案检索主要是指在案件本身存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检索最高院、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法院自身就该问题与己方立场一致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做相应摘要后向承办法官提交,以作为法官裁判尺度的参考。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在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大背景下,类案检索越来越重要,但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作出个案判断的依据是法律条文而不是在先判决(最高院指导性案例除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因对法条的不同理解而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断的情况较为常见,客观上也有少数较为保守的法官对类案检索报告持排斥态度。另外,民事类案检索报告,应该尽量提交生效判决,不要提交未生效判决、是否生效不明确的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大的图表应作为附件提交,不应置入正文;小的图表可插入正文。图表所表现内容,如非常重要,则应在正文中用文字完整复述。
十二、电子版
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都应附光盘(不可复写)刻录的电子版;不仅立案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应文书电子版,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提交的文书(如代理词)时亦应附上光盘;文书的最后一页可附一张粘有折叠后信封的空白纸,光盘即插入此信封中提交,须注意的是,光盘上应写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等基本信息。另,刻录进光盘的文书,最好选择为“word97-2003”格式。
十三、材料提交方式
文书、证据等提交应做到一次提交、尽快提交。比如当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之后又再次提交所谓代理意见的补充意见,即违反了一次提交的原则,如果庭前准备的代理意见需要补充或修改,则应在庭后定稿后尽快正式提交。尽快提交,即指在合议庭及承办法官指示的期间内,尽快提交相应材料。
最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比如合同、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开庭时应当准备至少五份复印件,以便当庭向合议庭全体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每人提交一份。
提交法院的证据册每册不超过190页,不使用打孔装订、胶圈装订、塑料条装订、金属夹装订,而以侧面刷胶成册最佳,且必须前置证据目录;如有原审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提交,必须在文书正文和证据目录中做明确说明;如果二审、再审中没有新证据提交,也应在证据册目录页注明没有新证据。证据册之外零散提交的证据,必须手写注明案号、提交方当事人名称及提交时间;所有证据册最好额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装订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复印、扫描或其他之用;诉状、代理词等关键材料,应加盖骑缝章。
向法院邮寄文书、证据及其他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专递,其他邮寄方式均欠妥当,除非承办法官有特别叮嘱;填写收件人时应注意要严格遵守[受理/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和合议庭的当庭指示,要求寄给书记员/法官助理的,不要寄给承办法官,要求寄给承办法官的,不要寄给书记员/法官助理。另,所函上应写清经办律师的手机号、座机号和送达邮寄地址及邮编。
如果案件此前系网上立案,所有网上已经提交的案件材料,待合议庭确定后仍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全套完整纸质材料。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7]22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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