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 交不交税?-换个视角看
放催高利贷交不交税?
高利贷催逼下的辱母人命案,最高检介入了。
在我们无聊的坐待事态进展的时候,不妨听蓝老师从纳税的角度在纸上谈一谈兵:放高利贷者,该不该交税?虽然逼债不成导致人命,放高利贷者,该不该交税?替人逼债者,取得的佣金,该不该交税呢?
蓝敏说税认为,这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游走于法律边沿行为的纳税义务判断问题。
传统思想中,有一个非常大的误区,认为一个行为,凡是被征了税,就说明政府认可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征税会给一个行为的合法性背书、增信。
这是一相情愿的。
从理论上讲,税务的根本作用是为政府敛财,这就是所谓中性原则,它不承担其它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税法从没有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免税,也没有将应税行为仅仅局限于合法范围之内;
从实务上讲,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权力、能力、条件、知识水平,在税法领域之外,去评判一个行为违法与否。
所以,站在税收角度,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应税条件,态度是——征了再说。
具体说说高利贷。
如果说高利贷违法的话,它违反什么法呢?
它直接违反了国务院第247号令这一法规。1998年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
我国的放贷业务由金融企业垄断,监管当局会进行放贷业务的资格认定,在获得认定的范围之外,所有民间放贷,包括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都是违反金融秩序的。
所以,严格说不仅高利贷是违法的,连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是违法的,虽然这种借贷行为非常普遍地发生在我们周围。
按247号令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应该被取缔、罚款。
但是,不论取缔与否、罚款与否,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收入、成本,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民间借贷违反了国务院法规,但按《合同法》,只要不是高利贷,其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呢?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超过一定标准被认定为高利贷后,其超过部份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其利息的约定本身就无效。所以,放高利贷者催债时,是不会采取民事诉讼手段的,因为其过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这就导致他们会选择私下催债的方式进行。
税法方面,对高利贷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收取高利贷的利息,是否应征税;二是催款者的收入是否应征税;三是对企业和个体户而言,支付高利贷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高利贷利息收入是否应交税。
流转税方面,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的税目注释、现行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在规定应税的贷款服务时,都没有将其限定于“金融企业提供的”,更没有限定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所以,其收入应交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前,交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利息收入,同样没有限定于合法范围,所以,对高利贷利息征税,是合法的。如果高利贷者不主动申报,如果税务机关不进行征税或查处,都是违法的。
以比高利贷更严重的非法集资为例,个人进行非法集资、放贷,这显然是违法的,但如果有收入,征不征税呢?地方上曾就此请示过税务总局,税务总局2000年的一个批复非常深刻地体现了这种“税务中性原则”的思想:
形象点说就是:人民银行负债取缔,税务局负责征税。
结论是明确的,税是必须要征的。如果被相关部门取缔,只要有收入,税也是要征的。
同时,税法从未规定被罚没的损失可以冲减收入,所以罚没损失构成一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罚没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明白了应该纳税,那么,什么时间纳税呢?
高利贷因为利息太高,又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催收,所以其违约、拖欠、坏账的比例也往往较高。没有收到利息时,交不交税呢?
不论是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都不局限于是否“真的收到了利息”,而是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时间点征税。
真的收到利息,当然产生纳税义务。就算没有收到,只要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到了,就必须纳税。
比如,合同约定利息每月一付,则每月30日,都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金额申报纳税。如果到时点后没有纳税,就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还必须给予其罚款。
2、债款者的收入,是否征税。
高利贷催款者,其催款行为往往是不规范的,甚至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的手段。收款成功后,会从放贷者处取得佣金。
基于相同的道理,此佣金收入,也是一项应税行为导致的收入。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应税行为的定义,比较符合“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则是典型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方扣缴。
3、支付的高利贷能否扣除。
这点比较简单,可以参阅“蓝敏说税”公众号以前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