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及性质均不相同...
最高法!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及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其他款项的清偿顺序的,原告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争议焦点为:1.许朝财应付违约金具体数额;2.春洲公司、冯晓峰、玄妙公司、郑亚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许朝财应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的问题第一,本案中,许朝财虽在一审时以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无效,主张无须承担违约金,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抗辩,但其在上诉中提出即使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的违约金也是超过蔡辉琳、李中进的实际损失。二审法院对其就违约金过高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第二,蔡辉琳、李中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许朝财违约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低于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确定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理据充足,并无不当。第三,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辉琳、李中进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许朝财在蔡辉琳、李中进起诉后归还的人民币1660.90万元应先偿还股权转让款,再归还违约金,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春洲公司、冯晓峰、玄妙公司、郑亚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蔡辉琳、李中进系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春洲公司、冯晓峰、玄妙公司、郑亚妹不是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的当事人,蔡辉琳、李中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春洲公司、冯晓峰、玄妙公司、郑亚妹构成共同侵权,蔡辉琳、李中进主张春洲公司、冯晓峰、玄妙公司、郑亚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蔡辉琳、李中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辉琳、李中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西武审 判 员 江显和审 判 员 肖 芳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黄 琪
【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摘要研究1855465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