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将他人绑定银行卡的钱转到余额宝再转出定什么罪
案情
请问作者,如果行为人先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的余额里,再将余额里钱转出,您认为应该如果定性呢?最近思考这个问题有点头疼。
浅析
2009年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当然这个解释在机器不能被骗视角下属于拟制性规定。
当支付宝绑定了银行卡,且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在用于使用银行卡的时刻,这里的支付宝密码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通过窃取密码,把银行卡里钱划转到余额宝时,属于信用卡诈骗。此时的财产损失方本为银行,由于银行没有过错,转嫁给了持卡人,形成三角诈骗。
由于转出来的钱暂存于余额宝,而此时余额宝处于知道密码的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说转出来的钱已属于行为人占有,然后行为人再转移出去,而这后续的一系列过程都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刑法中的占有主要属于事实状态的控制,且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占有意思即可。例如,家里的首饰不知搁哪了,虽过若干年,仍不失占有,因为有占有事实和占有意思。又例如,错放在他人公共场所车篓里的雨伞,自己离开后,观念上属于占有脱离,同时车篓主人因不知此事,而未形成占有意思,故未形成新的占有状态。
本案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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