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与追诉时效
今早看了一则新闻,既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想到了时效问题。
重案与大案的侦破跨度久远,往往与时效问题绑在一起,虽然时效问题与侦查机关关系不大,例如故意杀人案一旦破获,必须缉捕侦办,这个是常识,但是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则必须要考虑时效以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问题。
时效问题比较曲折,例如南医案,有刑法博士写文章论述没有超过时效,时隔数月后,看来是错误的,本微法码也曾有错觉,看来都需要修正。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比如对于强奸、故意杀人案,20余年后破获,从时效角度看是否超过了呢(当然,这种超过,只是为了解决是否报批问题,这么大的案件,怎么可能因为时效问题不追诉呢)?
这要取决于立案环节,以及对立案的解释。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些大案虽然当时都已立案,但是要注意,都是以事立案,因为根本不知道是谁作的案,所以就需要对第88条中的“立案”二字进行解释。
若对立案进行解释,必须寻找时效的原理根据,进而作出合目的解释。时效的根据有众多学说,但笔者认为,不论如何,追诉时效制度要体现权益保护与法益保护的平衡。基于此,第88条的立案,则是指人加事的立案,或者是指虽以事立案,但是就当时情况来说,犯罪嫌疑人很明确。
由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小案件来说,立案工作特别要注意这一细节,有的案件,如开设赌场案,虽然立了,但是对犯罪嫌疑人确定不当,很有可能带来时效超过问题。当然对于瞩目大案而言,时效超过问题有着最高检批准权作为托底纠偏,不会产生漏洞。
综上,当立案与时效相对时,此时的立案是指有着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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