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前原告撤诉了,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是被算作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
问题二十三:想咨询一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前原告撤诉了,那么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是被算作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
答:关于这个两次起诉的事情,确实在实践中有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关于离婚呢有这么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没有法定情形的话,第一次起诉通常会判不离婚,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这个时候,我们六个月之后就需要再次起诉。我们再次起诉的时候,这个时候大部分就可以说一个比较高的比例,法官会判决离婚。但是在实践中,比如说双方可能和好,或者说因为一些别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可能会存在一个撤诉的问题。
那如果第一次起诉撤诉了,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撤诉的那一次是否会被算作一次起诉?
在北京地区的每个法院,包括每个法院的法官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一部分法官会认为这算一次起诉,一部分法官认为它不算一次起诉,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代理的这个离婚案件为了稳妥,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不要撤诉,尽量拿到第一次判不离的判决书,但是有部分情况是不得已撤诉,所以在这个时候啊我们通常会在撤诉申请书,包括撤诉的谈话笔录里明确的表示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只是因为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撤回起诉,六个月之后呢我们会再次启动离婚诉讼。
这样的表述就是包括这个撤诉申请书,谈话笔录都会在这次起诉的卷宗里予以存档。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我们会向法官说明这个情况,如果法官有疑问,我们也会申请调取这次案卷给法官看,以证明我们离婚的态度和这个事实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
问题二十四:怎样才可以让法院推迟离婚案件起诉开庭的时间,抑郁症的证明可以吗?还有哪些办法?
答:首先呢如果您是原告,您可以主动和法官协调,因为这个工作的原因或者身体的原因,一些不能避免的,就是让法官安排开庭的时间适当的延后。
其次呢如果您是被告,除了和法官协调这个开庭的时间,您还可以考虑这个案件,法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说这个案件不是您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如果您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话,我们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践中也有当事人通过这种拒绝签收法院的传票来拖延开庭时间,拒绝两次签收法院的传票,然后法院最后可能采取这个公告送达的方式,因为公告送达相对时间比较久,需要两个月的公告期,所以说这个时间呢相对来说比较长。但是您所说的抑郁症的证明,你也没有描述具体的案情,所以我认为应该是不能作为一个推迟开庭的证据。
问题二十五: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请问可以要求他将婚前买的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吗?我没有房子,我带着女儿没有地方住。他不要我们了,也不愿意出抚养费。在这种时候,能不能争取一下房产?
答:首先,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如果想让男方把房子过户给孩子,这个时候呢除非是男方本人愿意,就看您这边的协调能力了!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孩子的父母是愿意将这个房产过户,给孩子一个保障,您可以从这个亲情方面来做男方的工作,看他是否愿意把房产过户给女儿!
其次,如果您没有房子,并且带着女儿生活,经济又特别困难,在离婚的时候,您是可以要求对方对您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呢可以是一些财产方面,比如说钱的帮助,也可以是住房上居住权的一些帮助。但是对于居住权呢,通常是不会超过两年。再者呢这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管是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都得支付孩子这个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履行,你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最后呢您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是不是包括这个分居呢?
是这样的。这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领取结婚证,直至婚姻关系终结这段时间,它是包括这个分居时间的。
问题二十六:在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答:是这样的,关于这个启动离婚诉讼程序,通常是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来起诉离婚。
什么叫经常居住地呢?就是说一个人离开他的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构成了经常居住地。所以说,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我不太清楚,在异地呢我们通常理解是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如果说他在这个异地已经经连续经常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了。
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您如果是在北京呢,您可以去派出所调取这个居住证明,就是他办了这个居住证的时候,流动人口管理那边是会给您出示。
如果是在北京有购置房产,您可以考虑去居委会或者是物业开具一个居住证明,就是从您起诉之日起往前推,然后一年时间您拿着这个居住证明,就物业给您开的居住证明,或者居委会开的居住证明,或者是派出所这边给您开的居住证明,您在异地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