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东三省各族人民实施的酷刑,不但是日本法律明文规定的,
无论是黑暗的欧洲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对付异教徒的水刑,还是美国CIA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古巴关塔那摩惩治穆斯林的水刑,和侵华日军在中国东北用在中国人身上的水刑相比,简直是不值一提。
从1906年开始,日本在中国东北设立铁路和领事馆警察署时,就把“灌水”酷刑引进来对中国人使用。
九一八事变,日军侵占全东北建立伪满洲国,据统计,日本军警宪特在东北针对中国人使用的水刑呛灌物有33种之多,如辣椒水、粪便、酒精、凉水掺小米、凉水掺头发、臭水、煤油、马尿、开水。。。。。。
其中,灌辣椒水,变态的日军给这个酷刑起了个“形象又好听”的名字,叫“放焰火”,因为人被仰面灌入辣椒水后,会有大团大团的鲜血混合辣椒水从嘴里和鼻孔里喷出,有时喷的很高,就像放焰火一样。
二战期间,所有被日本军队侵占的国家和地区,日本抓到抗日人士,作为严刑拷打的一部分,日本军警宪特都会选择使用灌水酷刑,新加坡作为英国殖民地曾经被日军占领,新加坡华人华侨就把这种酷刑叫“东京酒攻”。
而水刑只是日军加害给中国军民的各种酷刑中的一类而已。吉林省两位历史专家(中共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征研一处处长、研究员王宜田和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巩艳)经过近十年研究发现,日本侵华时期尤其是在东三省施行殖民统治期间,利用各种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和虐杀我抗日军民,这些酷刑分门别类多达34类,共500多种,其残暴手段空前绝后,听闻之则不寒而栗。
先说说最轻的,笞刑,日军公布的《关东州罚款及笞刑处分令施行细则》,第一条规定:中国人被处以三个月以下强制劳动的,可按情节处以罚款或笞刑。
笞刑就是用大竹板子毒打,按情节轻重,日本军警宪特施刑者可选用不同尺寸的竹板,选择殴打的部位,以及竹板是不是蘸水,且明文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不适用于日本人和朝鲜人。
日本关东军参谋本部制定的《俘虏审讯要领》,明文规定了使用酷刑的原则和具体酷刑的种类,有了这些日本官方的法律依据,日军警宪特拷打中国的抗日人士和无辜民众时,更加有恃无恐。
在日本《宪兵训练大纲》中列入的刑讯方法,包括鞭打、灌水、开水烫、电休克、切除手指甲、切除脚趾甲、火烧、跪利刃、膝关节脱臼、悬梁、折断手指、折断脚趾。。。。。。
日本对东三省各族人民实施的酷刑,不但是日本法律明文规定的,更是按照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所颁布条例和命令执行的。从其性质上看,这是日本这个国家与日军警宪特个体共同实施的“依法”行为,体现出黑暗罪恶的国家属性,是日本政府从上到下的集体犯罪,是日本这个国家的战争罪行。
中外对于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施害于中国人的战争罪行研究,往往集中在大屠杀,强J,细菌战,化学战,人体实验,慰安妇等方面,但对日军警宪特在中国普遍施行的酷刑犯罪,因重视不够,而没有深入系统研究,只是在某些影视剧里有所体现。
日本酷刑犯罪的卑劣残暴程度并不亚于日本其他战争犯罪,具有普遍广泛性、长期持续性、残酷变态性、致残致死性等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已经把酷刑拷问列为日本战犯的战争罪行之一,而酷刑犯罪作为侵华日军的集体犯罪行为,至今仍未得到充分的揭露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