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中PPP与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条例中PPP与垫资建设

2021-07-13 09:58·PPP频道

一、政府投资条例与PPP之间的关系

关于《政府投资条例》(简称《条例》)与PPP之间的关系,《条例》的制定部门——国家发改委的官方负责人也发出了声音:国家发改委一位司级官员表示,如果PPP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包括资本金注入或者补助、贴息等方式,就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PPP模式与《条例》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事实已经确定无疑。

1、哪些PPP项目应适用《条例》

《条例》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并不包括运营环节。而PPP模式是重视建设后的运营,运营是PPP必不可少的合规性环节。因此,适用《条例》的PPP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1)资本金注入,通常是指政府出资代表在PPP项目公司占股。理论上也存在政府出资代表不占股,但是却在项目公司中注入资本金以支持项目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极少。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或者项目收益,通常会投入资本金,因此,现实中绝大部分的PPP项目将需要适用《条例》的规定。

(2)可行性缺口补助,最常见的是财政补贴,但补助形式并非仅限于财政补贴。在2015年的《PPP项目合同指南》中指出,“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投资补贴、价格补贴、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由此可见,在政府出资代表不在项目公司占股的情况下,也并非所有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都需要适用《条例》,仅是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才适用《条例》。

2、审批流程问题

未来适用《条例》规定的PPP项目:

(1)除应当纳入财政部PPP项目库外,还需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则存在PPP项目的双库状态,且财政部和发改委作为相应项目库的主管部门,致使PPP项目同时面临着双向入库方才合规的局面,PPP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

(2)除遵守财政部关于PPP项目的“519”操作流程外,还应明确按照政府投资的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导致财政部、发改委两个部门均对某一个项目进行审批。从有利方面,加强了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但从另一方面增加了PPP项目的完成难度。

二、施工企业垫资问题

《条例》中明确提出:(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两个规定的综合效应,彻底堵死了单纯的施工企业垫资模式以及颇受争议的“F EPC”模式。但并非所有的公益性项目都不得采用施工企业垫资的行为。在当前财政与金融严控形势下,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已经势在必行,而后可以开展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转化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因此,若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开展公益性项目,将仍然可以采用施工企业垫资的模式。

来源:中至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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