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特殊动产的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丨《民法典》微课程
编者按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方案》,做好《民法典》专项培训工作,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高院研究室、干培处、法宣处组织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精心制作了“《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系列微课程。现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推出《民法典》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
金殿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多次荣获调研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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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出卖人甲先生将一辆跑车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受人乙先生并进行了交付,但在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因出卖人甲先生欠申请执行人丙女士100万元,丙女士申请法院对仍然登记在甲先生名下的跑车办理了查封登记,乙先生则认为其已经是跑车的所有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二、争议焦点
三、思考与建议
以上就是我和大家交流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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