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借条上的签名 当事人虚假陈述被罚

日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男子否认借条上的签名,对借款事实作虚假陈述意图逃避债务,被宜兴法院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

锅炉厂老板杨某与原料供应商张某长期有买卖往来,两人私交较好。2017年9月,张某以妻子生病为由向杨某借款3万元,并书写借条。后经杨某多次催要,张某陆续归还1.2万元,尚余1.8万元一直未能归还。

2021年1月,杨某将张某诉诸法院索要借款。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供载有张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杨某3万元。而张某则表示借条上的签名并不是其本人书写,其并未收到现金3万元,陆续归还的1.2万元是其在买卖中退还给杨某的货款。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法官当庭强调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双方仍坚持各自说辞,并一致同意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3月,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签名系张某本人所签。此时,张又改口称自己收到的并非3万元现金,而是金额为3万元的承兑汇票,他没有使用该汇票,数天后归还给了杨某。原告杨某对张某的这套说辞表示否认。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已就案涉借条签名真实性出具鉴定意见,张某虽坚持认为签名非其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且张某的陈述前后反复,亦未有证据佐证,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杨某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此外,张某的虚假陈述行为隐瞒了案件基本事实,意图逃避债务,并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虚假陈述行为具结悔过并缴纳了罚款。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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