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漫说法 :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网约车等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少数改装车、报废车、未缴纳交强险的车主也冒险驾车上路……当这些特殊车辆不小心发生事故时,法律对相关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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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法官答疑:

现实中,因为有些网络平台的业务是按区域分包到各公司,所以导致谁是该骑手(网约车司机)的用人单位难以区分。加之骑手(网约车司机)工作时间非常灵活,对于骑手(网约车司机)是否在工作期间的证据认定也具有困难。而在此类新型案件中,往往都涉及到雇主责任险这种新型险种。

对于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若骑手或司机属于平台雇请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雇员侵权责任的规定,判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平台仅起到中介作用,则由实际侵权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例如雇主、共同经营者等)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与骑手或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平台承担举证责任。

02

问:加装、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吗?

法官答疑:

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必须是因加装、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并非只要加装、改装就一律免赔。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通过审查该加装、改装行为与交通事故所致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

因加装、改装导致参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参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共享汽车公司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用于出租营运,属于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

03|

问: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以该机动车转让交付时存在上述禁止上路情形为由请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支持?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如何处理?

法官答疑:

对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转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仍受让车辆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理由:车辆自交付时发生物权转移,自此投保义务人已变更为受让人,转让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转移交付时受让人有核查车辆保险的义务,应当知道车辆是否购买保险及保险的具体情况,明知未投保交强险仍受让车辆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04|

问: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官答疑:

分两种情况:

第一,驾驶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赔。理由: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文(交办运函[2018]2052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国务院于2019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也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对于属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自2018年12月24日之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经不再要求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证,因此,对2018年12月24日之后发生的符合上述情形的车辆的驾驶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依据上述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不能支持。

第二,驾驶总质量4.5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无相应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可以免责。上述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应先取得从业资格证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制度规定,并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因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对上述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以此条款主张免赔的,可向法院提交投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投保单,投保单中将对应的免责条款加黑加粗的,就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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