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的撰写
电学部 中国专利代理师
代文文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笔者发现,在应对诸如权利要求不清楚(A26.4.1)、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26.4.3)、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A33、R43.1)、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A22.2、A22.3)等的审查意见时,可能都需要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
因此,说明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着重说明为了更好地应对后续收到的涉及上述条款的审查意见而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清楚
涉及A26.4.1的审查意见,审查员可能以诸如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的语句太长导致歧义、术语的含义不清楚等理由而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的语句太长导致歧义,可以在说明书中找到与该特征相对应的记载,并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来解释和/或修改该特征。因此,撰写说明书时,在描述与权利要求的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方案时,需要以更简单明了的文字清楚地阐明该方案,对于晦涩难懂的特征,例如可以给出具体的应用场景或示例以便于理解。
对于术语的含义不清楚,可以先判断该术语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如果是,则可以直接陈述该术语为常用技术术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术语的含义为…,必要时,可以给出相应的证据例如相关专利文献的公开号或公告号予以证明,在该情况下,即使说明书中没有解释该术语的含义,该术语的含义也是清楚的。
否则,需要结合说明书中关于该术语的记载来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必要时,可能需要将说明书记载的该术语的含义限定于权利要求中。假设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不是常用技术术语并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术语的含义,则可能无法很好地应对由于该术语的含义不清楚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审查意见。
因此,撰写说明书时,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则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无需在说明书中给出该术语的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反之,如果该术语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清楚的,该类术语即为“自造词”,则至少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另外,在说明书中描述“自造词”时,相比于未给出“自造词”的定义而仅记载了“自造词”的相关描述的撰写方式1,推荐采用直接给出“自造词”的定义的撰写方式2,这是因为,对于方式1,尽管可以基于说明书记载的“自造词”的相关描述来确定该“自造词”的含义并将确定出的含义补入权利要求中,但是,所确定出的“自造词”的含义可能不是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的,将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的含义补入权利要求中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然而,对于方式2,由于说明书直接记载了“自造词”的定义,因此直接将说明书原文记载的定义补入权利要求中,既可克服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又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为便于理解,以下给出上述撰写方式1和2的一个示例。对于术语“图像中的对象的属性”,撰写方式1为在说明书中针对该术语采用诸如“图像中的对象的属性包括:头发长度、眼镜类型、面部毛发风格、上衣的颜色深浅、衬衣颜色深浅、衣袖长度、裤子的颜色深浅、裤子长度、戴着帽子、行李类型、车身颜色、前照灯形状、存在导流板、尾巴长度、毛色、毛长”等的描述,撰写方式2为在说明书中针对该术语采用诸如“属性是诸如头发长度等的、在图像中可以观察的对象的分类特征”等的描述。
2. 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进行阐述
涉及A26.4.3的实质上不支持以及R20的审查意见,均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涉及A33和R43.1的审查意见,可能与相应特征(例如,删除的特征、或母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未限定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有关,而必要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涉及A22.2和A22.3的审查意见,可能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够实现的相应技术效果有关。
因此,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够实现的相应技术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在撰写说明书时,可以按照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技术特征的关系来对这多个技术问题进行递进排序,先描述最基础的技术问题(即所需的技术特征数量最少且这些技术特征在解决其它技术问题时都需要用到的技术问题)、所需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然后再按照递进关系依次描述相应技术问题、其所需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考虑到可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并且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规定:“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因此,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尽可能清楚地阐述通过相应特征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至于该相应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不再展开描述,这是因为,即使不描述该相应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也应能够确定出该相应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此外,应尽量避免在说明书中描述专利申请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未限定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
3. 替代的扩展方案
实务中,审查员可能指出,针对特征A,说明书仅给出了利用公式B来实现特征A这一种实现方式而未记载其它实现方式,而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利用公式B来实现特征A,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针对此类审查意见,可以尝试基于如下理由进行争辩:基于目前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至于利用公式B来实现特征A,其仅是实现特征A的一种实现方式,无需限定于权利要求中。
然而,如果说明书中还给出了实现特征A的其它替代方式或者关于利用公式B来实现特征A仅是一种实现方式的说理,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上述争辩的说服力。因此,在撰写说明书时,可以给出其它替代的公式并直接阐明不限于公式B。
对于其它替代的公式,如果发明人能够提供,则可以直接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公式;如果发明人无法提供其它替代的公式,则可以查找现有的公式或对公式B进行变形,请发明人确认查找到的公式或公式B的变形公式是否是可用的,并将可用的公式记载于说明书中。
对于阐明不限于公式B的文字描述,例如可以采用如下表述:“应能够理解,前文描述的使用公式B来实现特征A仅为本实施例的一种示例,然而,本实施例不限于此,只要是能够用于实现特征A的公式应均可用于本实施例,实现特征A所采用的公式具体是什么公式并不是本实施例的重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施例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应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来选择任意合适的方式来实现特征A,受篇幅所限,本实施例对此不再展开。”
综上,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给出相应术语的定义;按照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进行阐述,必要时,也可仅阐述技术效果及其所需的技术手段;另外,对于涉及公式类的专利申请,可以给出替代的扩展方案并阐明不限于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公式。
以上仅为笔者拙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或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