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接受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实施后,从办案机关到职务犯罪的处置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依法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其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权限和职责等。尤其在立案查处等程序方面较之前有明显不同,下面依据《监察法》规定,简要给大家阐述职务犯罪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

一、立案初查。

职务犯罪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留置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置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释放,移送司法流程

职务犯罪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撤销案件释放)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条件

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条件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监察委如何解除留置条件,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留置的,是被调查人涉嫌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而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而采取的调查留置措施。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和条件规定

我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监察委如何解除留置条件,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监察法对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二款内容,第一是,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也就是解除留置的条件和程序问题。在第一款1-3和每5项中,是对于被调查人没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处理建议,唯独有第4项,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而且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其它1-3是不涉嫌职务犯罪的留置条件。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对被调查人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监察委如何解除留置条件,综上所述:只有在被调查人经过监察机关的留置后,通过调查被调查人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才具备解除留置的条件。依据上述规定,只有经过监察机关一定时间的调查程序后,才能解除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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