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地价、竞配建模式下涉税处理探讨
限地价、竞配建模式下涉税处理探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全国各地掀起了“限地价、竞配建”模式的招拍挂,达到限定地价后,开发商竞拍安居房的配建面积。安居房目前包括人才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安置房、回购房、限价房、惠民房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土拍市场肯定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竞配建模式,将来可能不仅仅只是满足有产权的房子,随着政府的需要,很多配建都可以绑定到房地产市场,竞配建的模式和花样只会越来越多。这些竞配建是否属于(财税〔2013〕101号)规定的安置房,无明确文件,具体落实明确单位应该在住建部。税法永远是滞后与经济活动,企业财务人员,税务执法人员,对这些新型模式真的很难处理,因为没有答案;税务处理只能从限有法规中找寻办法理解。说到底还是模式根子上的问题,后期的税务处理非常难处理。对企业在竞买招拍挂的利润测算中存在巨大的税负差异。现在笔者遇到过,形成明确处理意见的,是两份文件,一:18年上海的区执法口径,二:广东粤税函[2019]889号;只不过很可惜的是这两份文件都是不得公开文件,网络上流传很多。真正拿这个文件去各地主管税局实操又是另外一回事。执行口径一直在不停的变化,不停的更新,永无止境。能解释到相关类似问题的可公开查询的国家层面文件,土增税: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契税: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形,以及按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关于税负的影响,做了以下几种统计,可能概括不全,仅供参考。当然也希望,呼吁税法及配建源头能明确处理,减少税企争议,减少执法风险。非常期待有人能够牵头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