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计税,你只需要知道这3条就够了

经过Lawping总结后,记住这三条就可以了:

1、年终奖金额大于66万以上税负会高于45%,因此,大于66万的年终奖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即可。

2、避免多发一元的税负陷阱和获得最高税后收入的方式是用excel或网上现成的计算器选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3、最关键的一点,个税系统是否支持汇缴时调整年终奖比例?如可以,则税筹空间很大,我认为可能性不大,还是把精力放在上述第2点。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在2019—2021三个年度发放的年终奖可继续按规定适用优惠计算方式,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下边这个图是PWC做的关于新的计算方式税负比较,由于适用了新的税率表,同样金额的年终奖税负降低明显,但66万以上的降幅有限。

经过这段时间的讨论,Lawping总结了关于年终奖计税的三个主要问题。

1、年终奖金额大于66万以上税负会高于45%,因此,大于66万的年终奖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即可。

以下这张图是按上海社保标准以及每月扣除2000元专项附加的前提下测算的,结论就是年度税前总收入高于200万(估计的临界点)的,直接拆分66万作为年终奖计税即可达到综合税负最低。

2、如何避免多发一元的税负陷阱和获得最高税后收入。

政策制定者不可能不知道这十几年的年终奖税负陷阱问题,这次看来确实是保持了新旧个税“优惠”的平移。规避的最好方式就是用excel或网上现成的计算器选取最佳拆分比例即可。

(从上图可以看到,假如年终奖96万,扣税为328840,实际拿到手631160。96万比66万多拿了30万,然而税多扣了135250,这部分平均税率为13.525/30=45.08%,超过最高税率45%,这30万即使拿到任意一个月作为工资发放,都是更划算的,这也是本文第一条的含义。而更夸张的是,96万元年终奖和112万年终奖税后拿到手的钱是一样的。

(从上图可以看到,年终奖占全年税前所得的比例从0.01%到100%,税负率和奖金计税曲线会出现阶梯式跳动,即为临界点陷阱,我们只需要自动选取税后收入或税负率最低的点即可)

当然,谈薪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作为员工(主要是私企),一般是希望平时拿的越多越好,毕竟“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然而很多公司基于人员稳定、现金流等因素一般都会留30%甚至更多的比例、以及Carry,在来年的春节、甚至七八月份来发,特别是国企和一些薪资相对稳定的企业,负责任的HR应该好好做个测算,给员工以最大利益。

比如以下测算,年度税前收入固定为50万的前提下,年终奖发放14.4万可取得最高税后收入40.6万元,税负率最低。

3、最关键的一点,个税系统是否支持汇缴时调整年终奖比例?如可以,则税筹空间很大。

比如上述案例,由于HR未规划好,2019年3月发放年终奖20万元(占2019年税前总收入40%),则计算的2019年度全年税后所得为39.34万元,和最优比例相差1.26万元。(如比例更夸张,最大税后差异会达到10.43万元)

那么,该员工是否可以在2020年3到6月汇算清缴期间,调整年终奖所占比例到最优比例呢?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

A、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奖有严格界定,如允许调整则有违文件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目前年终奖优惠计算方式延续三年已经很优惠了,不太可能再锦上添花,如允许汇缴调整也会大大增加复杂程度。

那么,员工是否可以发放比例出错申请调整,我认为原则上应该是可以的,但过程可能比较复杂,员工需要提供很多不可能的证明材料。有这个时间,还不如和单位好好商量一下发放方式和比例。

当然,如果系统允许调整,那真是皆大欢喜了,汇缴时可要好好测算一番,争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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