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我国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一直沿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已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严重错位。
  街道办事处本是城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主业”是服务百姓,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些街道办事处主要精力用于抓经济、抓税收,有事就布置给居委会,“衙门化”严重,成了“二传手”、“传声筒”。
  居民委员会本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现在,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已经成为街道办事处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承担着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自治功能严重弱化。经济、统计、劳动、司法、民政、环保、计生等几十个机构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让居民委员会承担各种事务,调查显示,曾出现过6个人的居民委员会挂45块牌子的情况,基层工作行政化使居民委员会难以发挥其群众自治功能。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在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推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政府扮演全能和无限责任的角色,应该由社会承担的领域和职能尚未厘清,居民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愿,但是参与渠道有限。
  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居民无论是观念还是行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这就需要从基层管理体制上进行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引导和调动居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些地区推行的取消街道办事处,恢复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都是改革的有益的尝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议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区自治。明确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权责,逐步恢复和扩展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要探索“市—区—社区”三级管理中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目前,一些地区正在进行取消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由四级管理变为三级管理。在试点工作中,要避免将街道办事处原有功能向居民委员会转移,使其成为“准街道办事处”。
  此外,还要探索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的方式,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服务功能。目前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地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其中,摒弃大包大揽 的做法,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是重点探索方向。但是,在社会组织建设的问题上很少涉及或不涵盖居民委员会。从有利于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平稳进行的角度考虑牛漆皮鞋,可以将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核心内容和相关政策覆盖到居民委员会。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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