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8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和任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日前已通过文件形式下发。
方案涉及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如下: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本省(区、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的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每次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
办理程序: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酌情组织现场检查。(5)组织专家评审。(6)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2)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4)向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部分委托人、相关管理机构等发出主体间评价表并汇总反馈情况。(5)酌情组织现场检查。(6)组织专家评审。(7)依规按程序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上公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金产品备案规范,依规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3.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推进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完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6.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制定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并在审批后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举办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不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办民办技师学院不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告知承诺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5.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