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是又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一条义务。
从业人员处于生产一线,最有可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很多单位要求从业人员巡检,巡检过程就是主动去发现隐患,比如泵有杂音、管线有泄漏等等,尽管还不是安全事故,但是极易引发事故,就应该立即报告,对这些隐患及时处理。
一般来说接收报告的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比如班长、车间主任等,会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
很多单位为了加强巡检的效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比如挂牌、电子巡检等等,都是履行这一条义务。
这一条法规也是企业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基础。
比如义马气化厂发生的事故,操作人员及时发现了问题也及时进行了汇报,然而对于隐患,并没有及时处理,尽管也安排了进行整改,然而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在整改前,不及时处理最后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可见说说容易,一旦涉及到利益,按照法律行事也并不容易,事故的发生不会考虑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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