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云依”——全国首例姓名权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想为女儿起一个与众不同的诗意姓名——“北雁云依”。而她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此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吕某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公民有权改变自己姓名。

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互不退让,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性的要求。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当予以认可。

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子女可以随第三姓。

展开剩余68%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据研究,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意愿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再任性随意了。所以尽管说名字取得再好听,只要不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我们的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

其实,最高法早有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姓新的姓氏,不属于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取'北雁’这个姓氏在良俗上也没有问题,但是在公序上是会产生一定问题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填很多的表格,这些表格中对姓和名是分得非常清楚的,而作这种区分的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方便社会管理。

姓氏看起来简单,实际上蕴含着丰富的信息,小到亲缘关系,大到民族、文化、历史等信息都可以从姓氏中看出,相对严格的姓氏制度便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反之,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在平时的生活中,多登录天平者APP学习法律知识,关注中国法制进程。遇到法律难题也可以登陆天平者APP,这里有全国最专业的权威的法律专家团队,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