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ffer你不知道的一些事(下)
关于offer你不知道的一些事(下)
作者:杨小鱼/大胶布
Q3.offer没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谁说offer必须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并不是offer 的常态。公司用人火急火燎,生怕一个不留神候选人就跑了,加一条违约金,人家不是更不愿意接?
那咋办,合着上期说的违约金就是白说呗?
倒也未必,双方聊得来的话,也有能接受违约金的。
能不能不说这些靠不住的,就说没有违约金的这种,人家反悔了,咋办?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向候选人要求赔偿损失吗?
依然要看有没有先试工。
1. 先发offer后入职的,主流观点是不适用劳动法,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向候选人主张赔偿损失。
那怎么办?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
在(2019)沪0106民初4593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劳动者在《录取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发还用人单位,应视为对《录取通知书》内容的认可并同意入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相信劳动者会按约履行、双方未来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享有信赖利益。此后,劳动者又拒绝入职用人单位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用人单位的信赖利益,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先试工后发offer的呢?
先试工,后发offer,候选人反悔,其实不如理解为劳动者离职,因为,offer在这个阶段,已经没有offer本身的作用了,充其量只能看成一份薪资待遇的确认文件。
按照劳动者离职来看待,反而简单一些: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情况下,员工未尽到法定提前通知义务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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