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释义与公安行政执法实务提示之回避制度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对修订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并对与公安行政执法相关的内容予以提示,供广大民警学习参考。

【新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条文释义】

本次修改对2017年《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的回避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其一,扩大和细化了回避的情形。一是存在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执法人员均应当主动回避。二是除执法人员主动回避外,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也有权申请回避。

其二,明确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其三,明确规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要点】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履行法定的回避义务,未回避的可能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如该证据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则该处罚决定将失去主要事实依据,可能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联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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