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俊:内部资料编印违规收费的处罚主体认定争议

作者:韦俊  副支队长

单位:黄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我局接市扫黄办批转的我市某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嫌违规的案件移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申某和谢某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申某对在编印内部资料过程中以润笔费的形式收取费用的情况供认不讳,并对其收取3700元费用予以认可。谢某认为,虽然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申某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负责审核稿件的负责人以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名义在编印内部资料过程中以润笔费的形式确实收取了费用,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处罚主体的争议

办案人员根据以上事实,拟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申某3万元以下处罚。此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引发争议。
办案人员认为: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提供了聘请申某负责京津冀地区的稿件审核及供稿工作的书面证明。而稿件审核工作是属于编印活动的,所以申某的行为应该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管辖范畴。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这句话分为两个部分,后半句的主语明确为编印单位,那么前半句的主语应该包括了编印单位和从事编印单位的个人。也就是说,不论是编印单位还是从事编印活动的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本案件的处罚主体应该可以是从事编印活动中的违规个人。
反对的声音认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立法初衷就是针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单位而不是从事编印活动的个人。所以,单位内从事编印活动的个人不应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管辖。本案件只能处罚编印单位。

三、法律适用的争议

办案人员认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活动应该由具体组稿、审稿、排版、印刷等环节和从事每个环节具体工作的个人来完成。该办法如果只针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而言,其管理范围是不完整的。而且在现实情况下,从事编印活动的个人自行违规收其费用等违规行为,编印单位确实不知情,如果将责任强加给编印单位,应该也是不妥的。所以应该可以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对申某个人给予处罚。
反对的声音认为,办案人员所说的违则和罚则都没有问题,但是应该处罚编印单位。

四、案件主体认定分析与思考

关于本案的办理,笔者针对该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如下分析:
1、从事本内部资料出版物编印活动的个人申某是本案件处罚主体?
本案中申某在为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长期供稿活动中违规收费行为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但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总则中第三条及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个人并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除“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
同时,还要看申某是否真正对稿件进行润笔,如果申某确实帮助投稿人对稿件进行了修改,付出了劳动,且双方认可,那么申某的收费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定违规。所以对申某本人进行处罚应是不妥。
        2、编印单位和申某是本案件处罚共同主体?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以上罚则条文中并未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同时进行处罚的罚则内容。所以也是不妥。
        3、取得《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的编印单位是本案件处罚主体?
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发现,第一、该编印单位并未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申某的收费行为,同时编印单位与申某并非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仅有与申某有供稿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目前,证据只能证明申某收取的费用均以转入申某个人账户完成,并未将收取的费用转入编印单位对公账户。第二、申某虽然不是在编人员,但是编印单位聘请申某负责京津冀地区的稿件审核及供稿工作,让不了解内情的投稿人认为申某就是编印单位的人,或者能够代表编辑部从事相关活动。第三、在整个编印活动中,编印单位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稿件收集、审核等环节的管理,所以编印单位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虽然未能形成编印单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相关证据链,仍应处罚该编印单位。
以上仅个人观点,供业界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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