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向笑果公司提供池子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不可能存在犯罪?
特别声明:本文以池子的律师声明和中信银行的公开道歉为文本,结合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展开分析。
池子和笑果公司之间的金钱争议,我不是很关心。
我关心的是中信银行向笑果公司提供池子银行交易流水的合法性问题,尤其是,是否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
从罪状描述和犯罪构成中的该当性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最接近的。
我试图从刑法的角度,重点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进行假设性的三段论分析。
先摆出法律条文:
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全文。
第一个问题:池子的中信银行交易流水,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答:是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财产状况。
笑果公司都把池子的流水提供给仲裁和法院了,这足够识别是池子了。
池子是艺名,池子的本名还蛮秀气的。
银行流水和财产状况的密切联系,也不需要论证了,除非卡里就没收支过钱。
第二个问题:中信银行向笑果公司提供池子的银行流水,有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答:违反了。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9、73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属于法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中信银行向笑果公司提供池子的银行流水,既没有经过池子本人的同意及授权,也没有公检法纪委监察机关的介入,中信银行的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就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有了。
第三个问题:中信银行有没有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答:是否出售不得而知,提供肯定是提供了。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情形。
笑果公司是特定人,池子应该没同意中信银行把自己的银行流水提供给笑果公司吧?
否则池子也不会找律师发声明,中信银行也不会道歉。
因此,中信银行向笑果公司提供池子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也是成立的。
第四个问题:中信银行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了吗?
答:就目前的材料来看,不好说,不确定,不明朗。依据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能够得上刑事处罚的门槛,否则会因为行为危害较轻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司法解释第5条也列举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值得说道的就是违法所得五千元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次事件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暂时不知道,即使存在违法所得,能不能达到五千元,也不知道。
我相信中信银行,没有问题,达不到的。
至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信银行是上市企业,假如,如果因为此事导致中信银行的收入锐减或者股价暴跌,我觉得,应该算得上是情节严重吧。
在情节严重之上还有情节特别严重,这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数字,只有一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要多重大或者多恶劣,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说。
第五个问题:假设构成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答;不知道,要看事实和证据。依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4款的规定。
就目前中信银行的道歉文本来说,是员工的问题,处分了员工,撤职了上海虹口支行的支行长。
到底是单位的问题,还是个人的问题,现在不好说。
综上,这次事件,基于目前已有的材料,我的判断是:中信银行及其员工只是存在违规的嫌疑,而没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我的主要理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犯罪,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中信银行及其员工达不到这个情节严重的程度。
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比如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比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来说,都没有。而且我相信,中信银行自查自救,会让本次舆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的。
最后,我也蛮感谢池子的,不是池子发微博,中信银行的这个漏洞不知还要漏多久,漏多少,这是一次涉及公益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