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拍」不懂关联方,敢称老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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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关联方?
估计很多人认为该问题很幼稚,但你要了解两件事就会改变想法:
1、鉴于包装业绩都是通过(潜在)关联方协助进行,IPO上市大概1/3的问题都与关联方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2、几乎没有人不看法规可以清楚明确的说出关联方的具体范围。
Q:这些算不算关联方:①连襟;②持股5%法人股东的监事;③独立董事任独董的其他企业;④前员工;⑤联营企业的其他重要股东。
国内明确关联方披露范围的法规有5个,分别为信披与格式准则第1号、信披与格式准则第28号、信披与格式准则第4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披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这些法规基本都要求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定义过于宽泛无法具体应用:
《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要细致很多,但依然无法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等的说法过于宽泛,依然无法具体应用。
那么还需要看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
除了公司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外,国内定义关联方的证券法规还有6个,分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这些法规对关联方的定义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基础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主要投资者个人(持股5%)、关键管理人员(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重大影响(持股5%)等事项均予以了明确。
画成图的话可以简略如下: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一致,均在定义5%以上法人股东时,未要求其一致行动人;另外明确“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深交所创业板),在定义5%以上法人股东时,要求了其一致行动人,也明确“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上交所科创板),在定义5%以上法人股东时,要求的是直接持股5%的法人股东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在明确董监高兼任的其他法人或组织时排除了独立董事;也明确“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适用于新三板)在定义5%以上法人股东时,未要求其一致行动人。
实践中,不管是哪个板块,在披露5%以上法人股东时,均有大量披露了一致行动人,也有大量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成功的案例。
鹏拍认为科创板的定义最为合适,要求但仅限定直接持股5%的股东往外扩张,同时仅扩张到其控制的企业;同时科创板排除独立董事兼任的其他企业的做法也更加合理。
至于同受国资委控制的问题,不管法规写不写,实践中均不因此认定为关联方,这点早已形成共识。
另外,实践中还有很多虽然法规未规定,但被证监会视同准关联方的自然人或组织,比如前员工、老板前同事、联营企业的其他重要股东、单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外包方等等。
怎么判断、核查到什么程度就取决于双方交易的必要性、程序的合规性、价格的公允性等诸多因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