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有选择权吗?人可以卖身为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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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写了一篇关于代孕的文章,文后有一位读者的留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能也是大家比较疑惑的问题。
这位读者提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儿童问题,另外一个是卖身为奴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伦理上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但我们在思考伦理问题的时候,寻根问底的时候,这两个问题又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今天就来聊聊这两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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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聊一聊儿童的话题。儿童是否有权利,这是当然的,儿童他首先是人,只要是人都有其基本的权利。但儿童有其特殊性,因为人在幼儿、儿童时期不能独立生存,所以这里会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
主要常见的三个伦理问题是:堕胎、弃养、童工。
很多人认为,只要精子和卵子结合成一个受精卵,就代表一个生命的诞生,堕胎就是谋杀,所以应该禁止堕胎。
但这里也涉及一个问题,就是母亲也是有权利的,母亲拥有对其身体的绝对的控制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母亲是有权将任何侵入者,包括胎儿逐出自己的身体。
这样说可能有点冷血,但逻辑肯定是这个逻辑。当然胎儿有六七个月的时候,有人形的时候,这样做确实是一件残忍的事情。
可有什么办法呢?我们唯一可以做的是,在道德上对其谴责,对其进行杯葛抵制,医院也可以基于道德理由,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弃养,在大多数国家都不违法,这也是符合伦理的。在美国有「遗弃儿童罪」,但指的是将婴儿遗弃在自然环境里,这相当于谋杀。
如果把新生婴儿遗弃在安全地点,比如教堂、医院,则不会遭到刑事指控。这种例外规定被称为「安全港法案」。当然了,把自己的孩子转让给他人抚养,更是合法的。
弃养,虽然合法,但不一定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观。我认为一个人,不是实属无奈,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弃养自己的子女,是一件非常不道德的事情。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当弃养的儿童能够表达、能够争辩的时候,他是否有选择权呢?
是的,这个问题毋庸置疑,儿童当然有自由选择愿意抚养他的家庭。当有多个家庭愿意收养,儿童当然有自由选择权,亲身父母或者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强迫儿童做选择。
童工问题,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们不能武断的根据年龄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成人。14岁?16岁?18岁?这些都是武断的。
一个50岁心智缺陷者,一个生活都不能自理和掌控的人,无论其年龄多大,都算不上一个成年人。
罗斯巴德认为,孩子转变为成年人不取决于他的年龄达到了某个武断划定的年龄,而取决于他是否已经做了一些事情来确立对自身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当孩子学会了表达和争辩,通过离开家庭自谋生路,以自力更生的方式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这就是一个孩子走向成熟,走向成年的标志。
而禁止童工法,恰恰阻碍了孩子走向成熟的权利,是侵权的。
特别是对那些不称职的父母,孩子想要脱离父母,自谋生路。禁止童工法恰恰阻止了这一可能,该法强行的把孩子绑定在不称职的父母身边,等待那个武断规定年龄的到来,才能自谋生路,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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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聊一聊,卖身为奴的问题。聊这个问题前,先来简单聊一下财产。
人的器官以及人的整个身体,都是用来维持人的生命和达成人的目的的。财产也是如此,比如饭是用来维持生命的,游戏机是用来娱乐的。
这个角度上来说,财产就是人身体的延伸。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把对身体的自我拥有称为财产权。
那么财产权就包含了人对身体的自我拥有和身外财产的拥有。生命的维持,和目的的达成,我们必须通过财产才能实现,这个角度上说,财产即意味着人的意义。
交换是什么?交换是两个「人」关于财产的交换,比如张三用一个苹果换李四一个梨。注意,这里的「人」不是指身体,而是指人的意志,是两个意志之间关于财产的交换。
通过前面的简单分析,肾、血液等人体器官跟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当然是可以交换的。这听上去有点血腥,但逻辑上就是这样。
但是否可以卖身为奴呢?
我们前面讲了,交换是「人」关于财产的交换,但人的整个身体以当前技术来说,没法与意志分离。
我们交换的是财产,而意志本身是不存在交换一说,而且意志是随时会改变的,所以作为身体只能以劳动服务出租的形式存在。
一个说爱你一万年,永远与你厮守的渣男,中途爱上别的女孩,你也只能道德谴责,即使签订的合约,这种合约也是无效的。
同样的,你答应老板要在老板这里干十年,中途发现更好的机会跳槽了,老板也是不能强制执行契约,只能骂骂咧咧,说你是个不讲信用的人。
同样的,还有一个常见的伦理难题,就是双重人格。也就是一个身体内,有两个人格,或者说有两个意志主体。
如果其中一个意志主体杀了人,那么如何执行这样的罪行。因为对其执行死刑,必然也消灭了另外一个意志主体,这确实是一个伦理难题,至少到现在技术上没法解决。
所以,卖身为奴是不存在的。
这位读者还提出了,脑袋是否可以买卖。以现在的技术来说,失去脑袋,即意味着意志的消失,是不可能发生的交易。唯一的可能是,意志主体选择自杀,然后通过遗嘱的形式转让头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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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聊的话题,都有点冰冷,当然人是温度的,人世间是有温情的。逻辑伦理上是如此,并不代表大家应该这么做,除了法律伦理,我们还有价值判断,还有道德约束。
当他人的某些行为不符合我们的价值判断、不符合我们的道德观的时候,我们唯一可以做的是抵制、杯葛、不合作。而不是要求法律禁止它,因为法律禁止它,是侵权,是最大的不道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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