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理解

《财务与会计》1月刊《IPO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会计问题》
文章写得很好,从科创板开始,因为企业行业特征、成长阶段以及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审核政策的一定程度放开,带激励上市基本属于至少是科创和创业板的标配了。
由于一定程度将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时间提前,因为公司未上市,从流程、定价、条件等等都具有更多的可变性,这篇文章有几个角度都很棒。
今天我们来说第一个角度关于授予日,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但是就像我们之前说的,生活总是比书里精彩。
现在大家一般都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去做股权激励,尤其是拟上市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按照闭环原则作为一个股东看待,可以减少很多审核工作量。
那么就会有两个时间点需要关注,一是大家对持股平台出资的时间A,一是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时间B,是否会影响授予日。
以上就会出现:
(1)A√B×(持股平台出资完成,但未获取股权)
(2)A√B√(持股平台完成出资,获得股权)
(3)A×B√(持股平台出资未完成,但是已经获得股权)
(4)A×B×(持股平台出资未完成,未获得股权)
以上哪种情况可以授予呢?
这是一道骗子题,就像小时候奥赛那种给多了已知条件就更麻爪。
这个题就是,以上跟判断属于日都没有关系。授予日看的是企业和员工达成股份支付的条件,得到相关治理机构的审批通过。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和股份数,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就应当确定授予日,无论持股平台是否已经设立并且实缴,反之如果以上还没有确定,即使持股平台已经出资完成甚至已经获得股权,都不能确认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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