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相关知识整理

一.协作条件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二.协作内容
公安机关办案协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交犯罪线索;
(二)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
(三)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四)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五)协助查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
(六)协助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协作手续
(一)办案公安机关制作并传送《办案协作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连同相关法律文书送协作地公安机关,也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2.协作公安机关接收并执行《办案协作函》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接到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对移交犯罪线索的处理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4―05条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二)异地执行传唤、拘传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细则第26―02条第1款规定的地点进行讯问。
(三)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四)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1.送达文书、发布在逃人员信息及相关文书
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2.抓捕公安机关立即讯问和通知义务
协作地或者各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3.委托地公安机关立即题解义务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委托异地协查
1.协查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犯罪经历等情况的时限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作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2.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时限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六)异地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1.异地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的协助执行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2.异地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的委托办理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3.异地或者集中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执行
异地或者集中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可以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2―01条第4款、第5款以及第22―02条第5款、第6款规定执行。
五.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
(一)适用范围
1.平台与机制
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
2.适用范围
适用案件范围为跨区域系列案件,重点办理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
(二)协作程序
办案地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案犯交代在其他地方也作过案,办案地“联络员(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专门管理、使用'平台’的侦查人员)”通过“平台”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涉案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工作,通过“平台”将案件核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向本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发出协作请求
办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协查需要,报经领导审批后,由“联络员”通过“平台”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联络员”发出办案协作请求。办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按步骤完成下列工作:
(1)录入基本案情、犯罪手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2)录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协查户籍资料和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录入涉案地案件的简要案情和协查请求,以及需调取的证据材料细目(受理案件材料、立案材料、现场勘查及物证材料、事主或者被害人的证据材料、证人的证据材料等);
(4)填写办理期限及“审批人”等内容;
(5)发布。
2.执行协作请求
(1)涉案地“联络员”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布置开展协查工作。
(2)协查任务完成后,涉案地“联络员”应当将协查结果通过“平台”反馈给办案地“联络员”,同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3)办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核后网上确认、撤销任务。
3.办理时限
(1)核实案件、调取证据材料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七日内办结并回复。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并回复。
(2)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并回复。
(3)办理时限以最后传递、邮寄的时间为准。
六.跨省指纹协查
(一)申请跨省指纹协查的适用范围
在侦办案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可以提出跨省指纹协查申请。
1.本地立案的有流窜作案可能的八类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侵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其他刑事案件中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留指纹,有鉴定条件,且在本省指纹数据库中查询没有比中犯罪嫌疑人的;
2.本地未知名尸体案(事)件中提取的尸体指纹,有鉴定条件,且在本省指纹数据库中查询没有发现尸源,有必要开展协查的;
3.现行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在本省指纹数据库中查询没有发现犯罪线索的;
4.现行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跨省流窜作案嫌疑,有深挖余罪必要的;
5.现行案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其在外省违法犯罪前科情况的;
6.通过案件现场指纹比对中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经查证人员登记信息不准确,不能上网追逃但需要进行查控的;
7.上网在逃人员,有十指指纹信息的。
(二)跨省指纹协查的等级及审批发布
1.指纹A级协查
指纹A级协查,指公安部发布的重点协查命令。由立案地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审批发布。
2.指纹B级紧急协查
指纹B级紧急协查,指公安部发布的一般协查命令。由立案地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审批发布。
3.指纹B级协查
指纹B级协查,指省级公安机关发布的协查请求。包括八类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案件)及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侵财案件,省级公安机关督办的其他案(事)件及其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地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发布。
(三)指纹比对中反馈及复核
1.比对外省协查指纹后,应当及时反馈协查情况。协查情况的反馈由协查比对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指纹A级、B级紧急协查的情况反馈由协查比对地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并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书面报告。
2.协查反馈信息由协查比对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录入并上报全国指纹协查数据库。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协查反馈信息进行审核。指纹A级、B级紧急协查的反馈信息上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
3.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对协查反馈信息及时签收和复核。复核意见由立案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批。协查复核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录入并上报全国指纹协查数据库,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协查复核信息进行审核。
(四)撤销指纹协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撤销相应的指纹协查工作,并录入全国指纹信息系统:
1.协查案件破获的;
2.发现现场指纹协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未知名尸体尸源,经查证属实的;
3.获得协查人员的前科情况、余罪情况、身份情况,不需要继续协查的;
4.发现查控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协查的;
5.协查的在逃人员已抓获的;
6.不需要继续协查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责任
1.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