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惩戒权所想
由惩戒权所想
仙桃市张沟镇初级中学 万鹏
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
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中小学生正处于他律阶段,适当的惩戒能够帮助学生规范行为,重新树立规则意识。
——瑞士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
一、“惩戒权”是公权力,扎牢制约的笼子,有的放矢地行使惩戒权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洪宇曾表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而在近期,教育部已表示将修改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只要国家能在法律层面针对教师惩戒学生制定出台具体的惩戒规程,以后教师要从严管理学生,就有了具体权威的法律依据。一旦教师教育学生时有了明晰的惩戒权限,那么在面对教育中出现的疑难杂症时,就不至于再畏首畏尾,就能有理有据对症下药。教师对于某些学生身上的“痼疾”,就不会一再推诿卸责了,而会持戒从容诊治。为了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教师会尽可能在细则允许的权责内“寻偏方,下猛药”。
不过,惩戒权并不是解开当前教育疑难的万能钥匙。惩戒权是公权力,相当于一把剑高悬在师生头顶上。教师行使惩戒权一定要做到不偏不倚,公允无私。谨防惩戒手段落空,一旦落空,必然一定程度砸人伤己。惩戒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治病救人,可以救急,但不一定有特效。
为努力实现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也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行使惩戒的前提是:社会、家庭、教师和学生共同一致扎牢制约惩戒权的笼子;有礼有节,有的放矢地行使惩戒权。
笔者所言的笼子,是三份契约:社会契约、家校契约与师生契约。社会契约是国家层面的法律细则;家校契约,师长之间的共育协议;师生契约是需师生共撰同守的民主协定。笔者这里借鉴美国相关的法律条文,给出一份撰写师生契约需注意的要素供参考:
1. 惩戒条文必须是全体师生共同民主协商而定,不违背人权、物权等规则;
2. 惩戒条文事先要告知学生;
3. 不为惩戒而惩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避后;
4. 提醒在前,警示在中,处罚在后。(警戒、惩戒、不惩而戒);
5. 说明理由并听取学生的陈述,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6. 适度给学生一个台阶;
7. 要有惩戒成长记录;
8. 禁止教师单独体罚学生;
9. 惩戒由内而外,尊重对方人格;
10. 惩戒必须公平。
二、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在“戒”,不在“罚”
惩戒是“胡萝卜”,而不是“大棒”。笔者提请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一定要认清惩戒的性质、惩戒的目的及其要达到的效用。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的和有目的地使用惩戒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不合理、机械地运用惩戒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损失。”
教师对学生行使“惩戒教育”,应杜绝使用“打”这种传统落后的责罚手段。打,是教育形态扭曲后的极端物化形式,也是教育在错误观念影响下活生生的异化行为。在法规层面即使允许教师重拾戒尺,教师要三思的,不仅仅是“打”的问题——打,抬手举鞭,相信每个老师都能。但我们要摒弃物化的戒尺,怀揣一把爱的戒尺,为学生搭建通往“自律”的桥梁。在人生道德长跑中,给那些暂时落后的孩子善意的鞭策与警示,而非蛮横的打击。教师凭借打的威慑力或可暂时唬住学生,但这种赤裸裸的“体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受管教的学生,往往畏而未戒;此种教育从形式上看似严厉,实则最终达不到教育效果。类似粗暴的惩罚,仅是教师与学生缺乏沟通的一厢情愿,说到底,就是“体罚”。轻则,让学生枉受皮肉之痛;重则,必挫伤学生心灵。
从体罚至心罚,教育者难辞其罪过。
法律授予教师惩戒权,不是让“跪”着的教师“嚯”地站起,居高临下。惩戒的制动权应从师生共撰的“戒律”中产生,其核心依然是不变的爱。教师不自傲自倨,谦卑平视,一贯加强自我修炼,对教育自觉多一些理性思考。教师手握“公道”“公理”,而非抡起施暴的“戒尺”,这样学生才能在爱的氛围下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教。
正常的惩戒教育,是在学生认识到错后,教师与学生默契达成后的一种“强化认识”的教育形式。学生已有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诚恳态度。学生对惩戒的方式及惩戒的轻重持有完全的选择权、认可权、申辩权。笔者认为,在学生自我教育意识产生状态下的惩戒教育,它的教育预期必将是有效的。学生在强化教育下自然能引以为戒,至少再不会轻易重蹈覆辙。
三、 法外之法,好教师不擅用“惩戒权”
笔者以为惩戒权只能作为教育的一道“良心堤坝”存在,最好留在抢险救急时启用。一方面,充分发挥它强有力的防护作用,让教育的恶风陋习不致泛滥;另一方面,依附它坚硬的屏障,确保位于堤坝两岸师生的健康与安全。
不少教师面对教育中的难题,时常受困于两难境地,以致进退维谷,束手无策。此时,若让这些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有适宜的惩戒办法),无疑算是获取了“不是办法的办法”;但惩戒决不是什么良策,对诸多技穷的教师或已无药可救的学生,只能是权宜之计,就急之策。如果在教育方法中也有“惩戒法”,也是法外之法。当事教师在处理一桩事件时,若用对了“人”,用当了“法”,用准了“度”,则会皆大欢喜;兴许,你的惩戒,还会被人一时誉为“妙策”。“没有被解决的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为了不出问题,能多有效解决问题,教师要精准施教。即便教师拥有了惩戒权,对它也不能有丝毫依赖,毕竟惩罚教育是教育中兜底的办法。用之过多或用而不当,不但会挫伤学生,迟早必然毁了教师自己。笔者相信,好教师不擅用惩戒权。
四、好教育怎一个惩戒得了
“一个篱笆三个桩”,教师要完成好的教育离不了社会、家庭及学生的支持。教师要对学生施行惩戒教育,不可一意孤行。要在社会、家长、学生间展开交流合作。在社会层面,要有法律屏障;在家庭方面,要尊重家长的知情权,要努力寻求家长的理解;在学生一面,必须获准待惩戒对象的认同接受。
惩戒,不是单方面的。教师对学生的惩教,不是单方面凭借物质工具任性对学生“动手”的教育,而是秉持戒律履行契约精神的公允行为。惩戒,如果仅仅就是通过惩罚手段促成受惩教一方的警戒,这也仅能治标,并没有达到实现教育的本心。如果学生不能从“心”认知,仍然会再触规犯戒。这样,就譬如治病救人,并没有断根,早晚会旧病复发。
教师欲让学生守规矩,必先与学生一同制定规矩;然后再教规矩,使学生识规矩、懂规矩。在师生间树立契约精神,学生自己对自己常说,“不犯规。”教师要容许学生说“不!”;而当教师在犯规时,教师自己也要勇于自省自纠。终极目标是能使规矩成为师生双方自律的共同准则。
教师要明确施戒对象,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给予适当惩戒。惩戒教育教师必须用心做,持戒威慑绝不是目的。教师对学生的“惩戒”,须有一个可接受尺度。其中,对拒绝接受者,教师只能设法更换别的教育方式,而不能霸王硬上弓。教师选择是否应惩戒一名学生,得充分考虑学生个人心理的不同。一个班,总有极个别学生游离于契约之外,应属正常。但不能一味迁就放纵这种行为。教师对契约的执行严守,也不宜苛求一律,还必须征求孩子的意愿。制定契约,要给师生留有退步的台阶。有时,有策略的退步让步即是教育上的进步。
可见,惩戒离不开教师的智慧,教师的思考。即便国家出台了教育惩戒的规范细则,也不可能条条适用。教育没有彩排,主导教师正当教育行为的仍是教师个人的教育智慧。所以,好教育怎一个惩戒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