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据有效性的若干建议——以音频证据为例

1、在录音录像中确认对方的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建议不使用英文名字。原则上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心而导致录音失败。

2、关注细节。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所有的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语速要慢、通话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时间适当。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或录音失败。

5、选择好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松下、飞利浦、西门子都有这种产品,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以稳定、清晰、内置芯片为要。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6、保留原件。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保证证据的原始性,不做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8、方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9、唯快不破。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一旦对方律师介入,录音的意义就不大了。

10、保证证据的关联性。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11、关注事件而非责任。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鼓励狗咬狗但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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