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责,对方是全赔吗?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日,魏某和驾驶小型轿车沿松滋市红东线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新驾驶的无号牌豪爵110型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新受伤,两车受损。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无责任。魏某和不服,申请复核,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认定: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十日内重新调查、认定。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松公交(重)认字(2016)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新“未戴头盔”,责任认定为:魏某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新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新损伤经鉴定为:1.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植物状态生存评为伤残Ⅰ级;2.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植物状态生存终身需完全护理依赖,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3.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建议给予颅脑修补后续治疗费为30000元;4.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植物状态生存后续治疗费为1500元/月;5.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植物状态生存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营养时间为365天。
魏某和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王某新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判】
一审、二审中,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9万余元,其中6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17万余元由魏某负担。
魏某不服,申请再审。2017年1月18日,再审过程中,王某死亡,其继承人王甲、王乙、彭某经法院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魏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说明王某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王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王某应承担的责任。原生效判决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代替侵权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认为,受害人依其过错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回应,有利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和谐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湖北省高级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减轻魏某10%的赔偿责任,即魏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