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企业须注意这5大财税风险——洋芋财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年末,对于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时点,需要处理好一些特殊的财税风险。本文结合洋芋财税经验,为企业提示5个年末需要特别关注的税务事项。
一、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及时取得扣除有效凭证,对于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应取得合规的发票等证明;(2)对于没能取得的扣除凭证,应在汇算清缴期(1月1日-5月31日)期间补充提供给税务机关,否则不能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抵扣。
二、个人股东借款
在法律上,企业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纳税,消费,投资,发起或接受诉讼,参加社会活动等。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不能将个人资产和被投资企业资产混同,在涉及向被投资企业借款事项上,税务主管部门的上述文件虽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存在举证难等问题,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确是年终一个需要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三、税收优惠资格期限
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国针对绝大多数的税收优惠资格的享受已经实施了备案制,弱化前端的审批,强化中后端的监督管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需要提交相关材料通过指定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但是,无论何种形式,一般都会设定一定的优惠期。因此,年终企业应尽快审查企业的资质情况,特别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规划调整,为下一年度继续提交申请材料、通过高新资格认定做好准备工作。
四、重要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其意义在于: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法意义上的“收入”确认一般采取权责发生制,因此,交易双方交易合同的“约定”非常重要,甚至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时间一旦确定,就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否则就属于“应申报未申报”,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后果,产生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年终时签署的一些重要合同,需要充分关注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因为合同涉税条款设置不当,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五、年终奖个税
在税收征管中,年终奖的全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在年终奖的税收征管上,是将其视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在税率的确定规则上,由于年终奖是一年劳动的报酬,因此将年终奖按照平分到每个月,以此确定适用的具体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