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前置怎么改?

前两篇文章介绍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纳税争议两前置规定及实务问题。今天讲讲该怎么改?

一、取消纳税前置

理由在于:目前大数据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国家基本能掌握纳税人的财产,不像90年代征管法制定时,纳税人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转移财产,而国家又对纳税人财产处于两眼一抹黑的处境。说个案子吧就知道大数据的厉害,一个贪官被抓,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其多个情人名下的房子的水电费是贪官交的。所以说,就目前而言,纳税人该缴的税是逃不了的,毕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但是考虑到,如果取消纳税前置,可能会遇到阻力,很多人会不认可,因为会担心给纳税人转移资产的机会。因此,可考虑一个择中方案,可以让纳税人先行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具体根据补缴税款的金额不同设定不同比例,比如补缴税款为1000万,补交比例10%;补缴税款为1亿元,补缴比例为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补缴税款金额而不是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因为每个税种纳税时间不一样,如果算滞纳金会导致计算繁琐,没必要。

二、保留复议前置

有人提出取消复议前置,而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这种观点目前尚不妥适,因为这些年税务行政案子涌入法院太少,而税务问题又很专业,需要多年的学习和经验积累,因此目前法院尚缺专业的税务人才法官。此外法院审理周期长,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

而上级税局处理该类纠纷具有独特优势:专业和高效率。上级税局法规科、处、司配备了公职律师,他们既懂税又懂法,审理这类纠纷游刃有余、驾轻就熟。此外,复议审理期限一般为60天,比起法院审理期限短多了。总之,又复议机关先审理税案,会更有利于解决税务争议。应该说,保留复议前置,是一种务实、理性的选择,今后待时机成熟后,再取消不迟。

三、纳税前置与复议前置的衔接

目前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争议,先纳税(为行文方便,暂不考虑提供担保),再复议,后诉讼。我个人认为,征管法修改可考虑:先复议,再纳税(一定比例)或取消纳税,后诉讼。这样的救济路径无论税局还是纳税人都易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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