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作茧自缚。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庭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抗辩依据,是法定权利和责任。法庭审判只认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对案件胜败至关重要。宜宾市屏山县法院一起合伙纠纷案审理中,当事人反复举证四次,开庭四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杨某提交了一审之前已经形成的一个录音,是涉案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宜宾市中级法院以“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程序公正“为由,对杨某罚款1万元。杨某一审放弃举证权利,无可非议,后果自负,但二审中突然提交一审中应提交的证据,浪费司法资源,误导法庭,已经不是诉权的运用问题,扰乱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制裁,咎由自取。戏弄法律,蔑视规则,无视程序,不是诉讼技巧,是愚昧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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