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促销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定义】指任何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带,基本确定在六个人左右。两个陌生人之间,可以通过六个人来建立联系,此为六人定律,也称作六人法则。
——百度百科
这个六人定律或者六人法则想必大家都听过,现在风靡一时的电商行业,也在充分利用这个定律创建各种模式来进行市场销售,小编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几种促销模式的税收处理。
因为电商行业的红红火火,促销的需求增加,现在各种返佣软件也是炙手可热。
我们常见的返佣软件有两种形式👉
①推荐新用户注册关注;
②推荐新用户成交。
两种结果不同,但是均类似于线下的老带新活动。那么其中的税收情况如何呢?
个人涉税情况分析
个人通过推广给新用户取得的奖励金,属于提供劳务行为,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月计算的营业额,起征点是2万元,按次计算为每次不超过500元。如果个人单次取得500元以上的返佣奖励,则应缴纳增值税,同时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个人经常有类似劳务收入,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作为经营所得处理。根据国税2019年4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推荐取得的返佣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企业涉税情况分析
企业作为支付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两个业务。
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规定,对于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企业可凭借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收款金额、支付证明等相关信息的凭证入账,进行税前扣除;对于500元以上的,应凭借对方提供的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缴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负有扣缴义务。但是个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对于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则企业不再承担扣缴义务。
对于降价促销,其体现形式就比较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了。我们常见的有满减促销,满送促销,电子折扣券促销、积分折扣及换礼促销,预付定金抵货款促销、预付定金翻倍等等,不同的促销模式涉税情况也不同。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涉税情况分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涉税情况分析
满减促销(折扣销售)
(1)增值税
如满499减180,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会尽量购买超过499的商品。这类促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9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可知,对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视为销售价格偏低或偏高。所以折后价格存在税收价格是否偏低的风险。
买送促销
(1)增值税
即平时大家所说的买一赠一等活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赠品是一次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处的买送促销是在买的前提下才会有赠送的活动,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故同样可以根据154号文,开票时可将两种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各自的折扣金额,或者两个商品分别开票,原价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 不过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①如果赠送的商品没有同期同类市场销售价格,是厂家直接进行的捆绑促销活动,赠品的价格及折扣价格就会比较难以确认;
②有些情况下,卖方是不希望把赠送商品的价格体现出来的。
基于这种情形,如果赠品不开具发票,卖品和整体折扣开具一张发票,是否存在导致价格偏低的情况也需要考量。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电子折扣券促销
(1)增值税
日常生活中,有些电子折扣券是限时免费抢的,有些是抽的。不考虑现金购入的情况,一般消费者是免费取得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使用电子折扣券,就类似于对这个客户进行打折。会计实务处理就是折扣销售。增值税纳税申报按使用电子折扣券后的金额纳税申报。对于免费发放给消费者的限品抵用券和通用抵用券,可以同样方式处理。
(2)企业所得税
同上第1类满减促销的处理方式。
积分折扣,积分换礼品
(1)增值税
积分是由前期的消费累计的。积分折扣和积分换购礼品时,电商按收到的现金作为折扣后的含税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如果折扣后的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有可能存在价格偏低需要重新认定的风险。而对于免费换购的礼品,则要按同期同类商品的价格纳税申报(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
同增值税的处理,按照折扣后的价格确认收入,也存在视同销售以及价格认定偏低的风险。
所以,我们会常看到,一些商品参与积分换购活动时会限多少积分换,也就是给了一定的最低限额,这样也可以减少企业虚增纳税负担。
预付定金抵货款&预付定金翻倍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电商在收到预付的定金时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在货物实际出售时,再抵减这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但是先预缴,再抵减增加了纳税申报的工作量,所以最好是预付定金抵货款的活动在同一个月内开展。
比如双11的定金抵货款活动如果能够在同一个月就省了不少财务人员的事,可是万能的京东和淘宝不答应啊。
(2)企业所得税
同上第1类满减促销的处理方式。
现在电商行业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促销模式的细节操作方面形色各异、百花齐放,涉税情况也是错综复杂,以上是小编对于目前常见的电商促销方式涉税处理的拙见,各位电商朋友,如果您有什么新颖的促销套路,欢迎来电咨询,共同研究讨论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