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众已充分考...

最高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众已充分考虑了不可抗力以下的原因(包括图纸的暂时拖供)所在成的窝工损失、施工方的停工损失自行承担”,现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损失277万元,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最高院再审认为:

案件背景: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2.2条规定:“双方重申,本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以下费用:不可抗力以下的原因(包括图纸的暂时拖供)所造成的窝工损失。”该合同第16.3条同时约定:“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合同第2.2.2条约定,如果因榆横煤电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永久用地),使六局建设公司的工期遭受延误,六局建设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榆横煤电公司相应延长工期。虽然榆横煤电公司主张六局建设公司历次停工的原因为“村民阻工”,榆横煤电公司不是导致六局建设公司窝工的侵权主体,但案涉《工程联系单》《工程停工申请表》《工程开工报审表》等证据均显示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延期开工及数次停工的原因主要是榆横煤电公司征地拆迁工作滞后等原因造成。故二审法院认定榆横煤电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六局建设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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