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宅基地闲置能否直接导致使用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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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农村村民甲、乙和丙系某村同一村民小组成员,丙为甲的侄女。1970年,因村内规划道路导致甲的宅基地被占用,当时的生产大队将村内另一块面积为170平方米的土地(原由乙的父亲管理使用,以下简称“案涉土地”)调整给甲建住宅。1986年,村委会开展宅基地规划时,乙申请归还使用案涉土地。因甲无子女,村委会承诺案涉土地使用权归乙,但甲生前有权继续在案涉土地上居住。1996年,当地政府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为甲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甲作为五保户搬至乡镇敬老院居住生活。2008年,案涉土地上房屋自然坍塌,乙随即在案涉土地上种树。
2011年,丙以案涉土地应由其继承使用为由与乙发生争议。2014年11月,乙向县政府提出权属争议处理申请。2016年2月,县政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乙,同时乡村两级要确保甲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五保户待遇。甲、丙不服县政府处理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政府处理决定。甲与丙不服,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其房屋自然倒塌后一直未恢复使用,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2条规定,其已不再享有使用权,村委会已同意案涉土地使用权归乙,且乙使用多年;甲被列为五保户后已由国家提供住房;县政府将案涉土地确权给乙,处理结果正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由甲通过合法调整取得,且已建房居住多年,县政府和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收回程序;村委会于1983年承诺乙享有使用权附有条件,即甲生前有权继续居住;甲是否享受五保供养制度提供的社会保障与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冲突,县政府未经任何收回程序,仅凭房屋自然坍塌两年以上和已享受五保户待遇等直接认定甲已经失去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2)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3)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乙不服二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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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惑
一、宅基地闲置能否直接导致使用权丧失?
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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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