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类状态。
1.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及A/B/C分类状态。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求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经营状况识别
1.了解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易对手、代理行信息、运用的单据种类和收付汇期限等。相关信息产生较大变化时,关注并向客户了解情况。
2.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判断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对于与本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变化、进出口变化、结算方式、交易对手、交易商品等情况。对于短期内业务快速增长或下降、结算方式、贸易方式等明显变化的企业,应予以重点审核。
(一)可信客户
参照《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
1.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2.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3.辅导期企业。
4.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5.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6.贸易融资存在异常情况。
(一)审核材料
银行根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和企业主体具体情况,审核且不限于以下材料,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
1.汇款申请书或通知书;
2.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信息,银行确有需要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外文合同的中文译本;
3.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5.海运(空运、陆运)提单、装箱单、仓单: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特殊货物,应描述运输条件、提示或危险等级等;
6.《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应在有效期内;
7.其他单证。如:(1)属于国家控制的特殊进出口商品,应具备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等批件。(2)某些特殊商品应具备特定的检验单据,如冻畜肉、冻禽、肠衣、乳制品、蛋品等动物产品需要兽医检验证书或卫生检验证书;猪鬃、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需要消毒检验证书;出口粮谷、油籽、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证书。
(二)审核原则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情况及贸易方式情况等,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关注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银行应提高单证审核标准,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核实交易真实性。
审核途径包括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监测系统、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
1.客户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单证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2)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贸易习惯。
(3)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对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后可即视同正本合同。
3.交易条件
(1)交易本身应不被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汇管理法规)所禁止;
(2)交易主体应对交易标的拥有支配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或债权;
(3)交易过程应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市场规则或商业惯例;
(4)贸易商品种类、单价、数量、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应具备合理性。
4.货物流
分析贸易物流线路、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方式的合理性。
5.单证流
分析贸易单据要求、交递方式及传递路径的合理性。单证能够形成闭合的链条,完整、客观证实流程、关键要素应当完整,应当能够反映交易背景全貌。
(三)审核要点
1.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截屏或者打印查询页面留存备查
2.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前(法规规定无需入待核查账户的除外),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4.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前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5.关于中转行与解付行。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的入账与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转,应当由最终解付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应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进行分类审核,其中,对B类企业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对C类企业要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6.对于合同审核。注意合同签章是否齐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及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等要素之间是否匹配;价格、数量、规格、账期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与行业惯例);货物要素的描述是否完整,如商标、型号、尺寸规格、技术参数等。
7.对于货物流有关单证。应注意:
(1)报关单。对于关注客户,预收/预付项下的对外收支,可要求企业在实际进出口发生后补送对应的出口/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留存。
(2)仓单。可利用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仓储公司联系,核验仓单的真实性。审核仓单的各项要素,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3)海运提单。可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等途径查询,核验提单真实性;通过海事查询服务查询船舶动态与提单的各项要素,审核是否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
(4)陆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陆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陆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可转让。
(5)空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空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空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可转让。
(6)发票。审核发票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7)装箱单。审核装箱单的各项要素信息是否与报关单、货运单据等的相关信息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8)一般情况下,报关总价应与发票一致,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等单证的货物描述应一致;装船日期原则上应不早于合同日期。
8.对于B类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收、付汇前,未超过收、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收、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出口可收汇额度”。超过收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9.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在监测系统查询并核对《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在收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只能在该《登记表》上注明的银行网点办理。
10.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11.关于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12.对符合外汇局规定的企业报告业务,银行应提示客户及时通过监测系统或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
对具有下列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对于仍未能排除风险提示特征的,银行应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客户有大量与其经营主业明显偏离的进出口贸易,或客户突然介入新商品贸易并提出融资需求。
(二)交易条件有较大变动,如出现新的商品类型、单价过高或过低、数量过少或过多、账期过短或过长、结算方式与之前不一致等情况。
(三)客户进出口贸易的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方式频繁发生变更。
(四)客户的交单银行、交单有效期等频繁发生变更。
(五)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项下购付汇、收结汇,以及提前或延后时间较长的预付、预收、延付、延收和提前购汇业务。
(六)从事金属、电子、矿砂、煤炭等特殊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尤其是从事以这些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离岸转手买卖企业。
(七)多家客户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同一经办人来银行办理业务的,或多家客户提供的单据格式类似的。
(八)关注海运提单等货权单据的时效性、合理判断船期船次的合理性,如近海海运的提单签发日超业务经办日20天,远洋海运提单签发日时间超过业务经办日90天,应审慎办理。
(九)交易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条款违悖常理或无法执行。
(一)业务定义
办理货物贸易进口,购汇及支付货款。对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确认真实性的可不核验。对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企业。其中:
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汇,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 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3.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银行应通过监测系统确认企业是否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汇款项下(货到付款)
①《境外/内汇款申请书》;
②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或合同或发票。
(2)汇款项下(预付货款)
①《境外/内汇款申请书》;
②合同或发票。
(3)进口信用证付汇
①《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②寄单面函;
③信用证项下单证。
(4)进口代收付汇
①《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②寄单面函;
③进口合同及相关单证。
2.关注客户
(1)汇款项下(货到付款)
①《境外/内汇款申请书》;
②合同;
③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④发票。
其中: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90天以上延期付汇时,还应审核《登记表》;C类企业审核《境外/内汇款申请书》、《登记表》。
(2)汇款项下(预付货款)
①《境外/内汇款申请书》;
②合同;
③发票。
其中: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时,还应审核《登记表》;C类企业审核《境外/内汇款申请书》、《登记表》。
(3)进口信用证付汇
①《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②寄单面函;
③信用证项下单证。
其中: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90天以上延期付汇时,还应审核《登记表》;C类企业审核《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登记表》。
(4)进口代收付汇
①《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②寄单面函;
③进口合同及相关单证。
其中: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90天以上延期付汇时,还应审核《登记表》;C类企业审核《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登记表》。
(四)审核要点
1.对于进口购付汇。银行应根据客户购付汇需求审核合同等相关单证是否真实合法。
2.对于提前购汇。
(1)货到付款(汇款项下)结算时,应核实客户提前购汇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情况大体相符;预付货款(汇款项下)结算时,应审查有关条款特别是付款条款是否和提前购汇需求相吻合。
(2)提前购汇及相应付汇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同一网点办理,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预付货款项下提前购汇,应与实际支付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银行应审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购汇交纳信用证保证金业务。
(3)对于客户无法提交相关单证的提前购汇需求,应暂停办理业务。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付汇。
(1)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境内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内仓单正本原件和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
(2)当企业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
4.进口信用证付汇,银行应按照寄单面函指示购付汇;对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信用证付汇,应在监测系统补签注申报单号。
5.进口代付汇,银行应按照托收面函指示进行购付汇。
6.办理购付汇业务后,在合同等单证正本上签注购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7.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付汇额度”。
(五)风险提示
1.预付货款:对于大额、高频预付货款的购付汇,银行应尽职了解企业购付汇资金来源的合理性;根据合同规定的交易商品、交易对手国别,通过行业协会、从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途径,了解企业的预付方式是否与客户所处行业的特征、交易惯例基本一致。
对与本行有较多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将企业的预付货款交易与其历史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对手、交易规模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对于可信客户,应不定期跟踪企业预付货款到货情况;对于关注客户,可要求企业到货后及时补交进口报关单。对于可疑预付货款业务,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银行出具的保函。
2.延期付汇:对于超过90天的延期付汇,应根据交易的商品、交易对手国别,通过行业协会、从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途径,了解企业的延期付汇行为是否与客户所处行业的特征、交易惯例基本一致。
3.特殊商品:对从事金属、电子、矿砂、煤炭等特殊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应建立国际商品价格跟踪机制,了解企业的业务变化是否与国际市场变化相符。对于进口商品自用的,不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场地、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企业的业务规模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对于商品进入再交易的,应跟踪了解交易情况。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财务报表等渠道了解企业的进口是否有办理过贸易融资。审慎为货物所有权模糊的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
4.特殊客户:对于异地企业的进口付汇业务,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分支行对企业的主体背景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审慎为调查情况不明的企业办理贸易项下相关业务。对提供100%保证金,利用银行融资对外付款的业务予以关注。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情形下,向境外关联企业购汇支付的业务予以关注。
(一)业务定义
办理货物贸易出口,收取外汇货款及结汇。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企业,其中B类企业不得签订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C类企业不得签订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正常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办理结汇或划转时,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审核《登记表》。
企业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2.关注客户
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B/C类企业的出口收入应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1)除C类企业外的其他关注企业
①汇款项下(预收货款除外)
A.出口合同;
B.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C.结汇/划转指令。
②汇款项下(预收货款项下)
A.出口合同;
B.发票;
C.结汇/划转指令。
③信用证、托收方式
A.出口合同;
B.信用证、托收项下有关单据;
C.结汇/划转指令。
其中,B类企业办理超过可收汇额度或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的收汇业务时,还应审核《登记表》。
(2)C类企业
《登记表》、结汇/划转指令。
(四)审核要点
1.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和退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
3.企业一笔收汇若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4.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5.B类企业在办理待核查资金结汇或划出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注,通过监测系统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收汇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收汇额度的,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出口收汇额度。在正本合同上签注结汇/划转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
6.办理结汇或划转后,在合同等单证正本上签注收汇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五)风险提示
1.延期收汇:对于超过90天的延期收汇,应根据交易的商品、交易对手国别,通过行业协会、从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途径,了解企业的延期收汇行为是否与客户所处行业的特征、交易惯例基本一致。
2.预收货款:对于大额、高频预收货款,银行应对照合同规定的交易商品、交易对手国别,通过行业协会、从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途径,了解企业的预收方式是否与客户所处行业的特征、交易惯例基本一致。
对与本行有较多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将企业的预收货款交易与其历史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对手、交易规模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对于可信客户,应不定期跟踪企业预收货款出口情况;对于关注客户,应要求企业到货后及时补交出口报关单。
3.特殊商品:对从事金属、电子、矿砂、煤炭等特殊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应建立国际商品价格跟踪机制,了解企业的业务变化是否与国际市场变化相符。不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场地、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企业的业务规模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财务报表等渠道了解企业的出口是否有办理过贸易融资。
4.特殊客户:对于异地企业的出口收结汇业务,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分支行对企业的主体背景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审慎为调查情况不明的企业办理贸易项下相关业务。
(一)业务定义
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居民一线关境。
(二)客户准入
A类企业。银行应关注是否为新成立企业或是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是否存在受异地注册地监管部门的监管限制而把业务迁移到本地的行为。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原则,加强对新从事离岸转手买卖的企业、异地企业的主体背景进行审核。
(三)审核材料
1.购付汇
(1)汇款方式
①《境外汇款申请书》;
②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
③发票;
④运输单据;
⑤对应收汇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⑥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外仓单正本原件(境外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确无法提供正本原件的,银行确认真实性后可办理。
(2)信用证付汇
①逐笔审核《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②寄单面函;
③信用证项下单证(包含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2.离岸转手买卖收汇及资金结汇/划转
应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转出结汇或划转时,应审核
①结汇/划转指令;
②对应付汇业务的支出申报单证(先支后收);
③同一货物项下购销合同;
④发票;
⑤运输单据;
⑥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内仓单正本原件和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境内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境外仓单正本原件(境外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
(四)审核要点
1.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货款收支应在同一家银行同一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2.办理购付汇业务后,在合同等单证正本上签注购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办理结汇或划转业务后,在正本合同上签注结汇/划转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
3.信用证付汇应按照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要求,审核信用证项下单证。
4.审核客户上下游交易对手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或离岸转手买卖的上下游交易对手是否均在本行开立(本外币)NRA账户。
5.合同审核上,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存在着条款过于简单化的现象、合同是否存在着与实际经济背景相冲突的情况,如合同规定的成交价格和公开市场上公允成交价格存在显著偏差等、上下游贸易合同是否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如货物数量规定不一致、运输路线无法衔接等、合同双方的签字笔迹是否存在问题等情况。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相应出口商、进口商应为离岸转手买卖中转商;出口金额应大于进口金额。若对应进出口合同发票有异常情况的,如进出合同内容非常简单、格式基本一致、交易各方地址相近、货物在同一港口往返进出等,须要求进一步提供能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
6.提单真实性核查上,应高度关注不法企业使用克隆高仿提单的情况,即保留提单号、船名船次、起运港、到港港、集装箱编号等物流信息,变造实际发货人、收货人及货物信息等关键要素。
(五)风险提示
1.注意是否存在仅凭交易价差不足以弥补正常经营费用仍继续开展业务,或其所得买卖价差不足以弥补其因延期收汇所承担的资金成本和风险等情况。
2.结合企业在本行业务办理量,对短时间内业务快速增长、与注册资金严重偏离、收支时间间隔较长、利润较高或负利润等异常情况,通过海外分行、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等途径了解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真实性。
3.对交易对手为香港或交易标的为有色金属(电解铜、锌、铝)、高价值电子产品(IC集成电路、内存卡、LCD屏、服务器等)、金银(珠宝)等贵金属、以及矿石、大豆等大宗商品的离岸转手买卖,应加大审核力度。
(一)业务定义
退汇是指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完成后,因实际需要退回原付款方或收款方。
(二)客户准入
已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并具有实际退汇需求的企业。
(三)审核材料
1.可信企业
(1)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①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
原支出申报单证
②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
A.原支出申报单证;
B.原进口合同。
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还需审核《登记表》。
(2)货物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
①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
A.《涉外收入申报单》;
B.原收入申报单证。
②因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
A.《涉外收入申报单》;
B.原收入申报单证;
C.原出口合同。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还需审核《登记表》。
2.关注客户
(1)B类企业
①退汇收入超过可收汇额度
A.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B.《登记表》;
C.原进口合同(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时提供)。
②退汇支出超过可支付额度
A.《涉外收入申报单》;
B.原收入申报单证;
C.《登记表》;
D.原出口合同(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时提供)。
(2)C类企业
①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A.应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B.《登记表》;
C.原进口合同(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时提供);
D.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转时,还应审核结汇/划转指令。
②货物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
A.《涉外收入申报单》;
B.原收入申报单证;
C.《登记表》;
D.原出口合同(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汇时提供)。
(3)其他企业
按可信客户审核材料审核。
(四)审核要点
1.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
(1)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原路退回的需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2)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
(3)退汇收入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2.货物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
(1)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收汇金额。
(3)银行为企业办理退汇支出时,应当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严禁从待核查账户退汇。
(4)办理退汇支付手续后,在正本合同或原始收款凭证上签注退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后复印留存。
(5)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须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的可付汇余额;在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付汇额度。
(五)风险提示
1.对于频繁发生退汇业务的客户(每月三笔及以上),应关注退汇频度是否与其实际业务情况相符。
2.对于从事大豆、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应建立大宗商品价格跟踪机制,综合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企业结算方式等情况,分析企业退汇的合理性。
3.对预收、预付的退汇业务应重点关注,加大审核交易发生的频率、交易合理性和一致性、单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