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医患关系的规定

一、民法典有效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轻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将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对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都被纳入到保护范围。

二、民法典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较侵权责任法更为细化。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过错原则,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外,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1222条明确规定了患者所受损害需是在诊疗活动中,同时将遗失病历及违法销毁病历情形新增作为过错推定的法定事由,此条款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患者诉讼难度,有利于患者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在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患者经常提出对病历笔迹、形成时间等情况进行鉴定,民法典第1219条特别规定了医务人员有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第1225条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及提供查询的义务,第1226条规定了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第1227条规定了禁止违规过度检查相关内容。这些规定都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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