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权力公告辞退员工?稍有不慎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现状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过公告的形式开除员工屡见不鲜,除了在办公室、公告栏等工作场所张贴公告宣布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外,也有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来公告宣布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劳动者在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投诉无门。但是,用人单位公告辞退,是否合法?有何要求?劳动者在此情形下是否还有回旋的余地呢?

经典案例

李某系S公司物业公司员工。2018年12月30日,经S物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聘任李某担任S公司总经理职务,聘期为三年。任期内李某全权负责公司的所有管理和义务。
此后,李某在S公司任职,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也一直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给李某发1000元社保补贴。
李某自2019年1月开始自行在所属的社保部门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自2019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缴费20534.84元。在此期间,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459元。
2020年4月23日,S公司以经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办理注销期间不设立总经理为由,解聘李某的总经理职务,要求李某不再上班。
S公司在服务的B小区张贴《公告》,李某通过公告方知晓解聘通知及解聘总经理的事由。
2020年7月10日,李某向所属的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S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自缴社保金额等。仲裁委审理后亦作出裁决。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S公司与李某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公司抗辩由李某全权负责公司管理,但李某即为总经理亦为员工,不应当独自签订劳动合同。S公司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并不认可。此外,S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解聘通知,并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S公司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49049元、赔偿金1337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20元、社保差额4535.84元,合计人民币67780.84元。

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在面对企业、用人单位通过公告的形式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告辞退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存在相应的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能解除。而《公告》这一行为往往是单方面的,即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单方面的解除通知。若未经过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则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但从复函中,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本人下落不明、通过穷尽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挂号信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式才能够通过公告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即便如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2、辞退员工的常见事由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常见的法定辞退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方面,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上述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更不能随意通过公告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3、辞退员工的法定程序
如前所述,公告辞退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事实上,不管是何种方式辞退员工,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员工的反馈。我国《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即辞退员工时,应当事先将辞退事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详细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意见时,应当研究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存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事由。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自己主张的辞退员工的事由进行举证。
最后,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最终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
4、劳动者在遭到违法辞退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若遭到用人单位滥用权力,随意采用公告、公示等途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可以在搜集相关证据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单位工会或街道工会反映的途径,也可以向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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