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缺失的,要用法律填补上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说实话,哪怕是只看到这则新闻的标题,都让我心中一喜,因为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盼望,早已是寸阴若岁。
我不想连篇累牍的列举未成年人犯罪的种种暴行,因为诸如此类的视频,在网上随手就可搜到大把,而这些事件的结果,几乎是毫无例外的不了了之了。究其原因,除了受害者忍气吞声的妥协外,更根本的还是那条《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四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不禁让人感叹,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在应该更名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我知道,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有其存在的原因: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完全,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似乎就没有支撑惩处的理由;刑罚的作用具有双面性,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改造,也有可能会因为更恶劣的环境而适得其反,之后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另外,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法律惩罚不能代替社会其他因素的作用。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道德等方面都在未成年人犯罪上负有责任。
诚然,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充分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是,如果这些伤害了别人的罪犯因法律的庇护而免于惩罚,那些被他们伤害的人呢,那些求助无门无法可依的遭受身心双重伤害的人呢,对这些无辜的人来说,法律的公平公义又在哪里?
法律要保护的永远只是守法者,而不是违法者,不管是什么理由,这一点都不应该颠倒过来。
在当下这个发展迅速的时代,未成年人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青少年不仅在生理上发育的更好,随着各种信息的泛滥,使得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心智上也足够理性去实施犯罪,屡见不鲜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足以证明了这一点。虽然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却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能力的人,当然需要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如果法律没有适时做出相应的合理的调整,这种法律上的保护,势必会成为促成犯罪的“助燃剂”。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有太多的案例就是因为犯罪人的未满入刑年龄而变得有恃无恐。
还有人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感化、矫治为主,刑责为辅。没有错,法律应该是最后的防线。但是,现实是教育的无能和失败,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推手。在这种情况下,夸大教育感化的作用,无异于痴人说梦。套用一句台词:“老师若有用,还要警察做什么?”
这世上,既要有低眉的菩萨,更要有怒目的金刚。
其实,法律尽早介入惩罚也是对未成人犯罪的一种保护。所谓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
让法律真正成为可以倚靠的力量,虽然只是降低行政拘留年龄,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还是让人看到一丝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