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不同情形下农产品进项税如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再扩大,一起看看怎么算!
丰收的季节到了,各类应季农产品纷纷上市,这些农产品进项税额又该如何抵扣呢?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选择进项抵扣时,不同的扣除凭证存在不同的抵扣方式。一般有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两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今天申税小微就来说说选择进项抵扣时,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的注意事项。0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0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03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一)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未分别核算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注:农产品加计扣除要分两步走哦,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5.《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从2012年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来,我省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不断扩大,首先我们通过下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安徽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览表序号起始日期试点范围文件依据12012年7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22014年2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32015年1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的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42015年9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蚕丝绸、宣纸的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52016年10月1日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62017年4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年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72018年5月1日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2020年7月1日,政策又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注:单耗数量全省统一标准参见文件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调整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该类纳税人需及时更换计算扣除方法】三、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第九条、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举例说明A公司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红烧猪肉类罐头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无期初库存,购进猪肉3000斤,单价为25元一斤,取得合作社自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生产领用1000斤,并将生产的猪肉罐头全部销售完毕。7月生产红烧猪肉类罐头500公斤并销售完毕。(红烧猪肉类罐头单耗猪肉数量为0.9公斤/公斤)6月进项:3000*25*9%+1000*25*1%=6750+250=7000元7月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500*0.9=450450*25*2/(1+13%)*13%=2588.5元7月进项转出:2000*25*9%=4500元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范围为安徽省内,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好了,这份礼包的内容您已经get到了吗?记得如果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使用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哦~本文根据上海税务、安徽税务文章二次,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实时财税交流,欢迎扫描二维码入群!如果觉得文章好,点击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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