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该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该如何执行?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挺律师

执行申请人依据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与案外人(一般为其配偶或子女)有共同共有的其他财产(包括房产或车辆),且该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无法直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而且,作为与被执行人存在共有关系的案外人,一般不可能主动与被执行人分割财产。此时,为了保障胜诉判决得以执行,执行申请人一般需要将该共有财产与案外人进行分割,在确定被执行人所占产权份额后,执行法院才会将该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从而使执行申请人得以实现债权。而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的方式即是通过执行申请人代位析产诉讼来实现。

执行申请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笔者近期参与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其配偶在异地共同共有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配偶名下,执行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终本裁定,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最为有效的执行方案便是代位提起析产之诉,要求分割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房屋,从而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相应房产份额。

一、代位析产诉讼该如何确定案由呢?

因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设置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案由,且民事案件的案由系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因此应结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进行确定。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内涵考量,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或怠于向其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被执行人之位向其他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诉讼标的系基于物权的共有关系,因此案由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更为适宜。

二、代位析产诉讼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与执行法院并不在一起甚至相隔较远,那么会导致保全等执行措施相互重叠,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并不有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向执行法院申请代位析产诉讼更为适宜。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该《意见》第11条对代位析产之诉的管辖作出了规定:

第11条 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可由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由此可见,为了使案件纳入保障审判和执行统一管理体系,代位析产诉讼还是应当向原执行案件所在法院提起。

三、代位析产诉讼该如何提起?

虽然法院执行部门管理执行申请人的相关执行案件,且代位析产诉讼系基于该执行案件所引发,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但该诉讼毕竟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仍应当按照普通案件一审程序通过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并审判,而非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提出;需要准备代位析产诉讼起诉状,并结合债权胜诉判决书、房产线索、执行终本裁定等证据向立案部门提交,由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再将判决交给执行部门继续相关执行程序,最终保障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以上即为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诉讼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并未配套完善统一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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