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女士的委托,指派张韩律师担任原告徐女士与被告陆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徐女士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本案证据,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婚生女陆一一刚刚3岁,近一年多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影响极大,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
自2017年7月即小孩2岁开始,一年多以来,一直随原告在福州生活,小孩的小玩伴儿都在福州,她已然习惯了福州的生活环境,她跟着妈妈一起到各大公园游玩儿,到科技馆参观,到图书馆读书……无论是视野,还是身心,都得到了全面健康的发展,对她而言,妈妈在的地方就是家,她的家在福州,没有妈妈陪伴的日子,是对她生活环境的全面改变,她将终日在想念妈妈中度过,安全感缺失,这对小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二、小孩随原告生活有诸多有利条件,教育资源丰富,成长环境文化氛围好,且孩子习惯于由外婆照顾,外婆也愿意提供帮助。
综合对比双方直接抚养小孩子的条件而言,原告直接抚养小孩拥有更优越的条件,原告拥有高于被告的学历,拥有体面的工作,在职的公务员在协调小孩子日后教育的问题上拥有更多的人脉资源,个人收入稳定。同时,福州市鼓楼区拥有者福州六区七县中最优越的教育资源,加之原告的母亲愿意为原告直接抚养小孩子提供帮助。鉴于此,无论从自身条件,还是从外在资源来说,原告都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
三、小孩是个女孩子,女孩子成长过程中经历的生理及心理变化需要细心关怀和耐心引导,这些问题势必脾气暴躁的父亲难以完成,女孩敏感的内心更需要母亲安抚,从这个角度出发,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
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经历的心理变化是细微的,难以察觉的,这需要他人用心去发现,耐心的沟通,细心去关怀;女孩子的生理变化更需要耐心引导,通过原告拍摄的视频以及庭审过程可以看出,被告暴躁易怒。这些问题,暴躁的父亲势必难以完成。从孩子未来成长更长远的角度出发,就女孩子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而言,母亲更适合做直接抚养人,在特定的时候给予特定的关怀和引导。
四、通过日常交流及交接时孩子的表现以及法官当庭看到的情形,小孩本身不愿意随父亲生活,强行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势必造成小孩二次伤害。
孩子虽小,虽不能以征求孩子的意见的方式来裁判抚养权的归属,但恰恰是如此小的孩子不懂得道理时才不适合违背她小小的内心意愿逼迫她接受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对小孩子来说,她不能理解为什么跟妈妈生活的好好的,一定要去爸爸那里,明明不愿意,大人要勉强……她的世界没有道理可言,也没有情理可讲,更不知法律为何,她只知道她要妈妈,她要跟妈妈一起生活,没有妈妈在的地方就不是家,去爸爸那里会想妈妈,就要哭……作为成年人,作为通情达理又明白厉害关系,更重要的是都同时爱孩子的父母,又为何要别着劲儿去违背一个小孩的意愿,在她小小的内心划上那么多伤口?
小孩不愿意随被告生活的情形已经形成,强行改变这种已经形成的模式极易形成二次伤害,维持小孩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是对小孩成长最有利的决定。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省级机关公职人员,自身具有良好的思想文化品德修养以及相应的文化知识,可以承担小孩子教育辅导责任,同时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小孩与原告在福州生活学习,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且一直以来,小孩均由原告母亲帮忙照顾,无论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学习资源以及人文关怀方面,还是从小孩生活的习惯程度及小孩个人意愿来说,原告都更适合直接抚养小孩,也希望孩子的父母双方可以放下心中的怨气和偏见,认真审视下孩子的需求,给孩子一个平静的生活空间。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张韩律师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