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保证采购活动在规范、有序并受控的环境下进行,做到采购在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方面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及其他一切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对外付款的商务购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供方的选择、采购方式、合同条款、合同执行及付款等过程做出的总体规定和流程设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招标管理部门行政正职为副组长,成员包括计划财务、设计开发、工艺部门、质量管理、企业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行政正职。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集中采购各项政策及指令,对集中采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集中采购招标计划管理。
(二)负责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方案。
(三)供方初选与业绩管理。
(四)采购价格管理。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等管理工作。
(六)质量问题索赔。
(七)采购进度控制与跟踪。
(八)采购业务工作质量考核。
(九)其他应由采购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技术开发部门主要职责:
(一)技术标准制定。
(二)质量检测标准制定。
(三)参与技术标评审。
(四)其他应由技术开发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质量控制。
(二)其他应由质量检验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供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供方评价。
(二)负责集中采购供方准入推荐。
(三)质量问题索赔。
(四)其他应由供方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工艺部门主要职责:
(一)核定加工工艺和工时。
(二)提供检测工具清单及方法。
(三)其他应由工艺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计财部门主要职责:
(一)提供内部成本。
(二)采购付款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采购价格审核控制。
(二)采购成本管控。
(三)牵头组织集中采购招标工作。
(四)流程监督。
(五)组织编写与采购价格相关的管理制度。
(六)其他应由招标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采购模式与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遵循集中采购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科学择优原则。
(三)坚持阳光操作、强化监督原则。
(四)统一对外、上下分工协作原则。
(五)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企业自主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一切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必须遵循货比三家、价格经审核的原则。具有多家供方的,采购前必须经过招议标和询比价,包括客户指定的供方。客户指定供方的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如属有特殊约定的采购项目,则应计算出指定供方的报价与市场价或其他供方报价的差额。如属独家采购,则要详细说明供方查找过程,采购部门撰写情况说明,并报采购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具备集中采购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若不具备招标条件,则同一物资/服务必须有三家以上供方,可以使用承诺供货比例的方式在三家供方中、最多不超过五家进行比价。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三家或多于五家,但必须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原因备查。
第五章 集中采购招标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计划编制部门应根据现有的项目需要和生产安排编制年度集中物资采购计划,针对具备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每两个月编制一次集中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集中采购招标计划中属于定期进行集中采购的物资,公司计划编制部门应在拟定招标时间10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采购须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合同至少应规定供货范围、规格、价格、交货期、质量保证、付款以及其他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合同条款或条件。坚决废除无书面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即可采购的操作方式。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招标或询比价结束,向中标人发出通知后,如无特殊情况,采购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组织技术部门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与供方完成合同与技术协议谈判,谈判条件不得高于招标条件。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采购活动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实际的和潜在的索赔(无论对本企业有利或不利),均必须尽快按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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