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550万的房子孩子320万卖了 父母起诉撤销不予支持!
近日,苏州一在校大学生,
把市价550万的房子以350万给卖了!
家长知道后立即要求撤销合同,
不过法院会同意吗?
1998年出生的小郑,是苏州某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父母自小对他爱护有加。2015年7月,父母斥资300万元购买了一套近两百平米的精装修房屋,名字只写了小郑一人。
由于平时父母给的零花钱少,小郑动起了卖房的念头。
2016年5月,沈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小郑想要出售房屋。看房时,小郑谎称母亲患病急需卖房,且告诉沈某自己的实际年龄为26岁。在商议房屋价格时,小郑主动出价350万元,并称可以再便宜一些。
2016年6月,沈某再次携家人约小郑看房,双方最终确定以32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沈某支付小郑定金5万元。
“之所以开这个价,是因为我自己觉得已经比一年前父亲购买时多了20万元了。”小郑表示,5万元定金到手后一周之内,就被他挥霍一空,此时方觉事态严重,这才将事情告知父亲。
事实上,小郑的这套房子目前价值已高达550万元,他自己也马上后悔了。父子俩商量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于是沈某诉至法院。
小郑表示自己刚成年,行为极其草率,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其父亲表示,“儿子从小思想单纯,在没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实际房价,也未做任何市场调查及准备工作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来源:江苏新闻 杭州交通918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嘉宾:李忠文律师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儿子把市值550万的房产320万卖了,父母认为儿子与买方沈某签订的合同不公平想要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了,房子是否能回来?
李忠文律师: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如果满足显失公平的条件,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房子是可以要回来的,收到的定金还给沈某。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以及《民法总则》151条规定,显失公平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必须另一方利用了对方危困或者弱势地位。
第二,必须有利用对方危困或者弱势的故意。
第三,利用危困弱势地位导致了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
第四,双方进行交易时是显失公平的。
法院在衡量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显失公平撤销交易行为是保持慎重态度的,四个要件中缺少一个法院都不会撤销。
方弘:您怎么看待这个案件中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显失公平?
李忠文律师:从案件的情况来看,小郑在交易当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俗话说的成年人了。他是能够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的。
本案以320万达成交易。在要约的过程中小郑先有了卖房意愿并且最后报价与成交价之间没有很大的差距。小郑在交易过程中又谎报了年龄。
所以,买房方没有利用小郑危困或是弱势地位促成交易,本案不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的合同。
方弘:大家认为这个价格交易与市场价实际差距较大,在我们眼里可能是显失公平的,但法律不认为该案属于显失公平。那么,小郑与父母有没有其他办法主张房子不能以这个价格出售?
李忠文律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沈某支付了5万定金,后续款项没有支付。如果小郑不想买这个房子,就得违约。
按照《担保法》规定,沈某支付的5万定金需要双倍返还,即小郑要给购房人10万。资料中没有显示,合同中是否规定了违约条款。
所以,小郑违约以后需要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
小郑作为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他是一个孩子,但已经18岁了。
法院认为,首先,立法并未对于显失公平进行数值意义上的差价界定。承办法官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标准,仅适用于债权人撤销之诉,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撤销合同之诉。
其次,双方协议成交价为320万元,为评估市场价的68.71%,但上述价格为小郑主动出价的情况下,双方议价形成,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沈某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而与之相反,小郑却故意编造年龄、谎称母亲生病来出售房屋。
“因此,在缔约过程中,沈某并无恶意缔约的故意;同时其自愿提出以评估价465万元购买房屋。”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契约精神,本着维护社会诚信原则考虑,法院对于小郑提出的,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郑应协助沈某将不动产过户,同时沈某支付小郑购房余款46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方弘:假设只需要承担10万的违约金,那么相比200万来说,10万已经非常少了。但是,法院可能也会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小郑继续履行合同。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会把购置的房产直接落到孩子的名下,可能就会出现本案的风险,那么您能给我们点什么建议呢?
李忠文律师:从法律上来看这确实有风险。如果父母认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对自己的把控能力不到位,在进行购房投资行为时,可以同时在共有人上填写家长自己的名字。
方弘:市场行为是自由交易的行为,只要你白纸黑字签了名盖了章,想反悔没那么容易。
年满18周岁,竟然为了零花钱,瞒着父母低价卖掉房子。这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还是教育问题!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嘉宾:李忠文律师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