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竟被判15年! 判决一出,这类“老赖”全傻了!
浙江的邹女士在嘉兴经营着大酒楼生意,亲戚朋友生意伙伴都觉得邹女士是位事业成功并且还是大学毕业有文化的女商人。
然而做生意有赚有赔,为经营大酒楼,邹女士也是欠了些外债,2007年6月,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邹女士开始借高利贷,并且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
为了偿还高利贷本息及利息,邹女士开始四处找亲戚、朋友和生意伙伴借钱还债。可这年头借钱哪那么容易啊,为了让朋友相信她有还钱能力,能够借钱给她,她声称自己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但是因为发生了水电站事故需要赔偿、银行需要归还贷款等各种理由,同时也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向张新玲等23人借了6258150元。
张新玲等人在借款到期以后,多次向邹女士讨要借款,但是却都是空手而归。此时的邹女士已经疲于应付高利贷的追讨,更谈不上有其他还款的能力了。
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xx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令邹xx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邹女士不服原审判决,认为自己仅仅是民间借贷,不涉及犯罪。为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邹女士的行为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还是要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成为邹女士是否要被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就本案中的老赖欠钱不还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承担普通的债务归还责任?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现实生活中,像邹女士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借款人为了达到借钱的目的,或者是让大家相信自己的实力,捏造自己在一些行业都有股份、有收益,以达到借钱的目的,这种行为为什么会涉嫌犯罪?邹女士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一个民间借贷,怎么会犯罪呢?而且竟然被判了15年?
王绍涛律师:因为借债不还涉嫌诈骗犯罪,而且还被判了15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案例确实是比较少见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这样的案件更多的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来定罪。
所以,这个案件肯定会吸引眼球,也会给类似案件在今后怎么处理提供一个建议。
本案当中究竟应该是民间借贷民事纠纷还是涉嫌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明确诈骗罪在刑法中的概念。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首先,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位邹女士实际上已经早就资不抵债,失去了造血功能,不可能偿还后面去借的这些款项。这是一个方面。
其次,客观上,她捏造了她去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的事实。把主客观结合、联系起来看,她捏造了了投资大量的企业的事实,事实上她本身是没有任何造血功能,客观上也没有进行任何的还款。我们就可以从客观方面分析出来,主观上她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本案才追究了她的诈骗的刑事责任。
方弘:作为邹女士本人来说,她自己也有抗辩理由,比如说她去借钱,并没有不想还,可能只是希望这个款还了贷款以后,自己的酒楼生意能够正常经营,然后用酒楼的盈利来进行偿还,这对于邹女士是不是非法占有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吧?她没有能力还,和她不想还是两回事。
王绍涛律师:主观是想还是不想,从司法实践来看,是无法单纯得去看主观上的状态,无法去分析、去判定的。怎么样分析她的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是通过一系列的客观行为去进行分析,也就是客观行为反映了主观的心态。
本案实际上邹女士的酒楼本身已经是一个烂摊子,根本不可能还钱,已经失去了造血功能,而客观上她又捏造自己在丽水等地有大量的投资,隐瞒了她真实的财务状况,捏造大量的投资的事实。从主客观上,我们就认为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诈骗的刑事犯罪。
方弘:还有一种说法,这种民间借贷存在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情况,这可以认定为欺诈,而不是说一定要构成犯罪。这就按照民事欺诈来进行处理好了。那么对于民事欺诈,诈骗罪之间的界定又怎么来划分呢?
王绍涛律师:主持人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在实践当中,两者经常会被模糊掉。怎么从民事欺诈行为升级到刑事诈骗,区别在哪儿呢?
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或者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根本区别。
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为了拿到一个项目,借到钱,本来我可能口袋很紧了,经济已经很拮据了。但是,我还要在外面充大款,给人说我经济非常好,甚至于有些时候会提供虚假材料。认定民事欺诈的关键在于,虽然用一些虚假的方式拿到了项目,签了合同而获得了贷款或者说借到了钱。但是,我是把这笔钱实实在在用在了我的事业上。通过我的事业的盈利,也确确实实在还钱,在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手段上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但是,从履行的情况来看,我在不断得积极配合着还钱,在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它就是民事欺诈行为。
但是,如果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比如说捏造假的项目、假的公章、假的银行流水、假的银行证明、假的银行短信、假的房产证做抵押、采用这些方式借到了钱后,就开始进行回避、跑路,然后就不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典型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而本案当中,就是后面说的这种情况。
方弘:有个问题我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就是说如果她也想还,但是她还不上,这种为什么就构成诈骗罪了呢?
王绍涛律师:这要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说她想还,但还不上这么简单得来谈这个问题,这是谈不清楚的。这必须要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实际上她是根本不可能还,还不了、也不想还。但是,还在用假的项目来欺骗,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所以,它是一个综合判断综合分析的过程。
方弘:对于出借方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这个钱还能不能要得回来,怎么来挽回自己的损失?现实中也有很多钱借出去,要不回来的情况。这个案件当中,周女士如果被判刑了,她就失去了继续盈利的能力了,这是否就意味着出借人的损失就更加难以挽回了?
王绍涛律师:理论上,对于出借人他(她)是有救济程序的。比如说,本案当中,法院判决她继续退赔赃款,判决已经赋予了她这个责任。即便没有法院没有做这样的判决,债权人也可以提起另外的民事诉讼,要求她继续来进行赔偿。所以,理论上的救济途径都是存在的。
而现实当中,因为她本人已经服刑,本身在监狱里面,不可能再进行偿还。所以,在现实当中确实会给这些债权人造成更大的索赔难度,或者说不太可能实现他们的债权。
方弘:所以,在借钱的时候要想明白自己到底能不能归还,如果从一开始就觉得这个钱不可能归还或者也不想归还的话,那么可能你就要面临着非常严厉的处罚。这个可能就是这个判决对于老赖,对于借钱方一个重要的警示意义。
王绍涛律师:对。这样的案件,确实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它其实也是个不正常的现象。本身像这样的案件,她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理所当然的过程。为什么现实中会那么少,而像这样的案件还成为了一个新闻,问题在哪儿呢?
问题在于,相类似的案件、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大量存在,但是,真正被立案、被追责的太少。为什么被立案、追责少?
首先,公安在立案的时候就有很大的难度,难度的原因可能两个方面。
一方面、公安机关的肩负的或者担负的责任太大,这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已非常普遍。我们经常在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就直截了当给我们讲,他们需要的是一眼就能看得出来是犯罪的。而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它是需要拨开重重迷雾,要把表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这层面纱,一层一层拨开以后才能暴露出犯罪的本质。这种案件,公安机关从主观方面,没有这样的主动性去拨开案件的层层迷雾,去追究行为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客观上,他们的公务确实太多,往往都顾及不过来。
所以,就导致这种案件虽然现实当中大量存在,但是往往立案非常艰难。这也才会导致像本案这样,本来就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往往都作为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了。
方弘:所以,大家难遇到这种可能涉嫌诈骗罪的案件,首先还是应该先报案,由法律对于这样的老赖进行严惩。但是,如果是遇到了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呢?
王绍涛律师:因为有了这样的一个先例,对今后公安机关处理类似的案件,起到了一个指导指导的作用。所以,我估计有了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可能会相对会容易些。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们可以通过,比如说向检察院进行反映或者说投诉,由检察机关来监督立案。
另外,像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最后不立案,而确实又构成了犯罪,实际上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专门有规定,就是作为受害人的救济途径还是存在的。
方弘:也提醒很多要借钱给别人的人,就是你最好不要听对方口头怎么吹牛。最好是进行实地的考察对方确实有什么样的经济能力、有没有一些债务纠纷等等,所有的都考虑清楚了,你再去借钱。
很多人借钱可能是因为一点利息,但实际上你所得到的利益远远不及于对方还不清你的本金你所要承担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