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ⅩⅠ】康德道德哲学三条律令,背后的本质是什么?

很多人都知道康德的道德哲学,但康德道德哲学的内涵和基本逻辑却很少有人讲清楚,今天我来尝试从另外一个角度帮大家理解。

在康德道德观里面,有三条最高原则或者说绝对律令,这三条律令是。

第一:你行动时,总要让你的行为同时具有普遍立法的意义

第二:你行动时,始终要让你的意志服从理性的统帅

第三:永远要把人性,无论是你自己的人性,还是他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

这三条绝对律令,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康德的道德律令,总结起来就是两点:道德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康德的道德观里面,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备受推崇,让我们看到了康德对于人的尊重,我们永远不能把别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人应该平等地尊重每个人,这是一种非常高尚的道德观。

但是其实在康德的道德观里面,最重要的其实是道德必须具有普遍性。道德为什么必须具有普遍性呢?其实康德是基于理性来构建的道德观。

我们可以基于理性可以得出真理,真理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是一条真理的基本特征。而在道德领域,某种道德标准如果要成为真理的话,那么也需要具有普遍性。如果道德是基于自私自利,或者基于情感的话,那么道德就不具有普遍性。

康德举过一个例子,如果一个杀人狂来追赶一个无辜的人,这个无辜的人跑到你的屋里躲了起来,这个时候这个杀人狂来问你,看到一个人进来了吗?这个时候你应该撒谎告诉他,你没有看到呢?还是你如实告诉他,这个人就在屋里?在很多人看来,当然应该撒谎。但是康德说,不能撒谎是一条绝对律令,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所以,不能撒谎。但是你可以同时告诉他,如果你去伤害这个无辜的人,你会跟你拼命。

在这个思想实验里面,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律令是非常严格的,这种严格来自于“普遍性”,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比如不能撒谎这一条,可能对你有利,但是如果你是被撒谎的人,你肯定不希望别人对你撒谎。所以,如果一条道德不像一条真理一样具有普遍性,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那么这条道德就不能称之为道德。就像在理性的领域,如果一条真理,不适用于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了一个反例,那么它就不能称之为真理了。在道德领域也是一样的,任何一条道德律令,都必须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所以,在康德看来,道德价值是基于理性构建起来的。

道德必须从理性出发,我们再来举个例子,在《孟子》里面,孟子举过一个例子说,人都具有善的本性,尤其是怜悯之心,比如我们看到一个孩子掉进了井里,我们都会本能地去救小孩。在孟子看来,就小孩这个行为,肯定不是出于某种自私自利的考虑,不是为了好的名声,也不是为了某个回报,而仅仅是出于同情心。但是按照康德的道德观来看,这种出于同情心的行为,仍然不具有道德价值。你可能很奇怪,出于同情心为什么不具有道德价值?康德可能说,如果仅仅是出于同情心去救小孩的话,这种基于同情心的道德观是不可靠的,不具有普遍性。

比如试想一下,这个小孩是你仇人家的孩子,他们家跟你有深仇大恨,那么你还会去救他吗?可能不一定,因此基于情感的道德观是不可能的,不能保证普遍性。不是每次都生效的,而康德的道德观是基于理性构建起来的,也就是这条道德观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守,就像真理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一样。

所以,在康德看来,道德和理性其实是一致的,在休谟看来,道德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基于情感而不是理性构建起来的。

但康德认为,如果要让道德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那么就需要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要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那么就必须基于理性构建起来,道德价值具有理性基础的。不仅如此,道德和理性是一致的,自由和理性也是一致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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